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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受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郁郁与被执行人温州森联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今亨进出口有限公司、贾友钢、贾晓武、贾晓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各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郁郁向本院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贾友钢、贾晓武、贾晓静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贾友x,男,汉族,1961 年 11 月 3 日出生,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11103xxxx。
被执行人:贾晓x,男,汉族,1983 年 12 月 15 日出生,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1215xxxx。
被执行人:贾晓x,女,汉族,1982 年 10 月 24 日出生,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21024xxxx。
执行依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商初字第 0107 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立案标的计9596968.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在提供线索前,如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的,本公告自动失效。
悬赏金额:有关人员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真实有效且属于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核实具备执行条件的,并能实际执行到位,促使案件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发放悬赏金额。
凡能提供线索的,请以书面形式密封(须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到本院现场提交或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本院。二人以上提供同一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向提供线索在先的人发放悬赏金。
本院承诺,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姜法官,0577-88018079
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12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处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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