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2月1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邹竣麒 记者 刘胤衡 通讯员 白指洋)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老旅游纠纷案件: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参加七日游,在行程首日不幸身亡,法院认定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25万元。

刘老先生与老伴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多地游。行程第一天,乘坐火车和大巴历经25小时抵达首站,旅行社随即安排了步行游览与登山活动。抵达第二站后,刘先生身体出现严重不适,送医抢救,因心律失常去世。刘先生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旅行社提交了团队旅游合同及载有多种重大疾病告知内容的承诺书。经笔迹鉴定,上述文件中刘先生的签名均由其老伴代签。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对老年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风险预防、行程安排及事后救助等环节存在一定过错,并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旅行社提出的家属代签合同、健康承诺书等抗辩理由,不能免除其法定的、直接的告知与审查责任。因此,法院认定旅行社应当根据其在旅行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障能力及过错程度承担损害后果20%的补充赔偿责任,判决向刘先生家属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元。

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按照危险发生阶段体现为三方面内容:即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具体而言,旅行社在危险预防阶段负有充分告知、审慎评估的法定义务,在危险消除阶段有履行合理组织和动态保障的义务,在损害救助阶段有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的义务。

本案中,旅行社并未直接向刘先生了解健康状况,未就长途跋涉、高强度活动等行程的特殊风险进行明确告知和提示。在实际行程中既未调整游览节奏、保障老人充分休息时间,也未配备必要的医疗保障措施。

法官提示,旅游经营者为老年旅行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履行更为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签约阶段应当直接、充分告知风险并审慎评估健康状况,严禁形式化签约。行程设计应科学合理,避免安排长时间连续交通行程与高强度活动,旅行过程中应当动态关注老年旅行者身体状况,及时调整节奏,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老年旅游者要主动、如实向旅行社告知年龄、基础疾病等健康信息,审慎评估行程强度,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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