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报案例:股东可否通过撤销之诉撤销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的调解协议?

作者:唐青林 李斌 磨长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在诉讼案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私自与诉讼相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不想,消息传回公司的独资股东处后,该独资股东对该调解结果极为不满,遂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调解协议。那么,法院会支持该独资股东的请求吗?

裁判要旨

有限公司独资股东并不因投资关系,而对所投资公司与他人之间签订的调解书,享有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人民法院对于该起诉,应裁定驳回。如认为法定代表人存在越权或关联交易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股东可通过公司法另寻求救济。

案情简介

一、香港公司是大千公司的独资股东。

二、2013年,于某敏起诉大千公司,请求判令其归还借款1000万余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还款事项达成8号案调解书。

三、2014年7月,香港公司知悉后,十分不满,于是以大千公司的股东身份,将于某敏与大千公司作为被告,向江苏南通中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于某敏与时任大千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虚假诉讼,损害其利益,请求撤销上述8号调解协议。

四、南通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均认为,8号案调解书所涉案件系于某敏与大千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香港公司作为大千公司的股东,均不属于原诉案件中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相继裁定驳回起诉、上诉。

五、香港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对此,最高法院在再申中采纳了一、二审法院的观点,并补充道:如大千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越权或关联交易的行为损害了大千公司股东的利益,香港公司作为股东可通过公司法另寻求救济。于是最终裁定驳回再申申请。

裁判要点

本案中,原案的诉讼标的是于某敏和大千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香港大千公司虽然是大千公司的全资股东,但其对原案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原案的处理结果亦不会导致其承担法律义务或责任,故其与原案的处理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亦非原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香港公司无权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香港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大千公司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越权或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法已经提供了董事、高管侵权赔偿责任等救济途径,香港大千公司可据此寻求救济。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一、本案中股东可考虑更换法定代表人,就原案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尝试起诉要求原法定代表人因违反忠实义务而需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在不能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下,香港公司作为大千公司独资股东,可以考虑立即更换大千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新法定代表人代表大千公司对8号案调解书申请再审。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对调解协议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非常严格,需举证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因此如公司仅以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批准对外签订条件协议为由申请再审的,可能难以得到支持。

另一方面,如公司认为法定代表人存在越权或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据《公司法》请求其赔偿公司在8号案中的相应损失。当然,在该等情况下,公司亦需举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确有未尽忠实义务之情形。

二、公司内部应建立严格的分级、授权、汇报机制,有效规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公司所进行的对外诉讼活动。

我国公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是有权代表公司进行对外公司活动的核心人物。由于不同诉讼活动对公司经营重要性影响程度不同,公司内部应建立严格的分权、授权、汇报机制。具体如下:

根据诉讼类型、金额大小、标的性质对不同案件进行重要性分级;根据重要性分级建立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董事会的分级汇报渠道;根据重要性分级规定法定代表人作出一定诉讼行为前,必须得到股东会、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可将该等规定载入公司章程。

在有周密、详细的规则约束下,一旦法定代表人对外诉讼存在诸如“不报告”“乱作为”“对外勾结”的情形,股东可以要求其赔偿公司的相应损失。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下文为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下文所称“香港大千公司”即上文的“香港公司”,下文所称“海门大千公司”即上文的“大千公司”

本案系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一方面是给予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则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虚假诉讼的侵害。鉴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稳定性,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原告适格性问题上,应当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原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符合该款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案中,原案的诉讼标的是于某敏和海门大千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香港大千公司虽然是海门大千公司的全资股东,但其对原案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原案的处理结果亦不会导致其承担法律义务或责任,故其与原案的处理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亦非原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香港大千公司无权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原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香港大千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海门大千公司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越权或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法已经为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风险提供了董事、高管侵权赔偿责任等救济途径,香港大千公司可据此寻求救济。

综上,香港大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大千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与于某敏、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5)苏商撤终字第0001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7年10月期)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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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编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唐青林 创始合伙人、律师

手机(微信):13910169772

邮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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