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金平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金平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第八条零售点的设点应符合以下要求:(四)不得在烟花爆竹禁放区范围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三、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根据《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请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新通告施行之日起自动失效,特此通告。
汕头市金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