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恒
日前,多名网友在社交平台曝光,称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妇二科在网络平台开展例行教学直播时,画面中直接出现女性患者隐私部位,高峰期在线观看人数超5万,直播间出现低俗弹幕,多名网友举报后,直播中断。2月3日,涉事医院发布通报,认定为内部教学视频违规用于公众平台,对科室负责人严重警告、停职检查,对医务部审核人员警告处分,相关院领导报上级进一步处理,并向公众致歉。咸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和医疗服务监管科已表态,将会介入核查此事。
事件曝光后,立即引发舆论热议。不少网友愤怒地表示,如此医疗直播,到底是在向大众科普还是公然侵犯病患隐私。有业内专业人士表示,即便教学使用,也须经患者书面同意,且只能在专业内部平台进行,绝不允许公开直播。
随着医疗直播的日益普及,其作为高效连接医患双方的创新方式,正逐步展现出其深远的影响力。然而,此次这场以教学为名的直播“事故”,也引发人们对医疗直播边界的思考。
涉事医院、网络平台如何担责?
这场直播对患者造成的伤害是深远的。即便最终未被识别身份,其人格尊严已被公开践踏。面对如此严重的事故,医院和网络平台到底该如何担责?
“涉事医院未经患者明确同意拍摄其隐私部位并进行公开直播,构成对患者的侵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若造成患者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当对患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凝未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及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亦特别规定了医疗机构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责任,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最后一道关口,自身也难辞其咎。
李凝未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若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医院利用直播平台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平台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若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多数平台对医疗直播的审核侧重于资质验证,但对内容是否侵犯隐私、是否符合伦理缺乏专门审查,平台对于医疗直播场景应当特别设置‘内容备案+实时监控’机制,并增加关键词过滤、人工复核环节,保证医疗直播的监管到位。”李凝未说。
受害人可随时要求医院消除影响
有业内人士称,合法合规的医疗直播,需经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批、获得患者书面知情同意、在专业封闭平台进行,并对敏感信息采取严格技术遮蔽。而在此次事件中,涉事科室极可能没有完成伦理审查流程,自行开展直播的行为,反映出部分医疗机构对法律与伦理的漠视。
在病患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私权受到侵犯,如何固定证据成为之后进行维权的关键环节。为此,李凝未表示,患者可以收集直播的录屏、截图、弹幕内容、观看人数、直播评论等,并保留与医院、平台沟通的邮件、聊天记录。此外,若患者出现因隐私泄露导致的精神痛苦、社会评价降低等,也应当保存心理诊断记录、网络评论记录等相关证据。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蕾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患者可以要求医院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同时也可以主张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且,受害人的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随时要求医院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高蕾提醒,需要注意的是,主张“严重精神损害”是适用第九百九十六条的关键。务必保留好能证明精神受损程度的证据。
尽管民法典明确保护公民隐私权,规定未经同意不得拍摄、公开他人私密部位;医师法也禁止医师泄露患者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法更将医疗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要求“单独同意”。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条款往往被简化为一纸形式化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医疗行业,病患在进行就诊时,对医生的信任,可能导致在签字时会忽略对相关条款的认真核对。
由此也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即若医院取得当事患者的知情同意,以“科普”之名将患者隐私部位画面暴露在公开的网络平台上是否合法?
李凝未表示,患者的同意必须是明确、具体、自愿的,若医院仅以模糊表述获取同意,同意可能无效。且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因此,即使患者明确同意,公开直播仍需符合必要性原则。若教学目的可通过局部打码、虚拟图像、内部封闭平台实现,则公开直播无必要。
医疗直播不能牺牲患者的根本权益
医疗领域与患者隐私密切相关,而且直播本身具备广泛传播的特性,如何对医疗直播进行规范并划定边界至关重要。
李凝未认为,医院应当完善内部规范,明确禁止公开直播患者面部、病历细节等可以识别特定身份的信息。同时,应当建立“患者同意+伦理审查+实时监控”三重机制:患者同意需书面、具体;医院伦理委员会需在事前对直播内容、直播流程和直播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医院设立直播内容负责人制度,实时监控直播情况,提高对医疗直播风险处理的响应速度。
高蕾表示,医疗直播除了应当征得患者同意、经过伦理审查、实施严格监控之外,更应该关注的是:以学术研究为目的的医疗直播是否有必要向大众直播。如果直播的是深度专业内容,将其公开,既无益于大众,又极大地损害了患者权益,是目的与手段的错配。
根据院方的解释,该医疗直播的核心目的是促进学术研究与医学教育,那么其开展方式必须服从医学伦理的最高原则:尊重患者、保护隐私。“目的正当,绝不等于手段无界。”高蕾表示,学术研究或教学的正当性,并不能自动赋予在公开平台直播的合法性。医疗直播服务于专业目的,其实现路径必须被严格限制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否则将本末倒置,为追求“传播效率”而牺牲患者的根本权益。
此外,高蕾认为,公开网络平台具有不可控的广泛传播性,这与保护患者隐私的绝对要求存在根本冲突。即使患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也往往无法充分理解其影像可能在多大范围内被保存、传播甚至滥用。真正的学术交流,其价值在于内容的深度和专业性,而非观看人数的广度。通过内部专业平台、闭门会议、脱敏后的案例资料等可控方式,完全能够达到同等甚至更好的教学效果,而无须承担泄露风险。公开直播带来的潜在风险(对患者的永久性伤害、对医患信任的破坏、法律风险)远远大于其可能带来的、可被替代的“科普”收益。
高蕾表示,学术进步绝不能以牺牲个体尊严为代价。医学最崇高的目的(救治与研究)必须通过最严谨、最合乎伦理的手段来实现。将涉及患者隐私的学术活动限制在专业、可控的范围内,并非阻碍知识传播,而是医学行业自律、尊重生命的基本体现。
此次事件也在提醒所有人,只有每一次镜头开启都恪守规范、心存敬畏,才能在医患之间架起坚实的信任桥梁,让诊疗过程充满人文关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