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在一家照明公司上班,突然发现自家公司在生产一款某知名品牌照明产品。凭着多年工作经验,他怀疑公司在制作假冒产品,但其询问时公司没有明确承认制假。于是他怀着侥幸心理,开始在朋友圈和社交平台上推广销售,最后东窗事发。近日,许某被法院判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介绍,2023年,巴南区居民蒋先生因房屋装修需采购LED灯带。在多个网购平台比对时,一条标注“某某某灯带、厂家批发、价格实惠、量大从优”的推广视频引起他的注意。相比正规渠道的该品牌产品价格,视频中的商品价格明显低不少,蒋先生随即联系视频发布者下单购买。但在使用过程中,他发现灯带照明效果不佳、质量参差不齐,与该品牌一贯品质存在明显差距,怀疑买到了假冒产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至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发现,发布该推广视频的系某照明公司销售人员许某。2023年11月,许某得知公司开始生产“某某某”LED灯带后,便在个人朋友圈发布推广信息。
作为老员工,许某知道公司此前从未生产过该品牌相关产品,突然推出该品牌LED灯带,也让他心生疑问。为核实情况,他询问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授权事宜,仅得到“不清楚”“不知道”的模糊答复,此时许某已隐约察觉该批产品可能未取得合法授权。后来,许某查看了公司的产品包装,自己凭着经验进一步确认该产品为假冒侵权商品。
明知产品系假冒,但牟利念头让其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而且公司也没有明确承认是假货。“我知道公司卖假货,但就想多赚点钱,以为小心一点就不会被发现。”于是,许某继续实施销售行为,将推广平台从个人朋友圈延伸至其他社交平台,持续发布涉案假冒产品的推广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11月期间,许某在明知其所在公司生产的“某某某”LED灯带未取得任何品牌授权、系企业主王某(已判刑)主导生产的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销售该假冒商品,累计销售6000余米,非法获利17000余元。
近日,经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许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达到法定数额即构成犯罪。”承办检察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特别强调,实践中部分企业员工存在“企业违法与个人无关”“服从工作安排”“按公司要求办事”的认知误区,殊不知若明知企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参与,同样会被依法认定为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求职者与企业从业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主动审视工作内容的合法性,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如发现所在企业存在违法犯罪迹象,应坚决拒绝、及时举报,切勿因贪图短期利益而触碰法律红线。
上游新闻记者 何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