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七场,发布人民法院“十四五”时期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绿色转型工作情况和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

现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刘小飞介绍了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方面的工作情况。她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深入推进,传统的环境资源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同时涉碳交易、绿色金融、新污染物防治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一降一增”现象反映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阶段性成效和治理重点的动态调整。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完善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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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图源:记者拍摄)

她介绍,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比如,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进入千家万户,多地发生因物业公司不配合业主在车位安装充电桩而发生纠纷的案件。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绿色原则,明确物业公司不得以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彰显了人民法院支持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的理念。

同时,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因应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新规定,及时出台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解释,有效统一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和标准。又如,对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影响了碳排放权融资担保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服务保障“双碳”目标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并非可以设立担保的财产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应当从严认定合同无效,依法最大限度维护此类合同效力,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各地法院在审理涉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案件中,依法认定碳资产法律性质,为碳市场交易提供了司法指引。

刘小飞表示,“十四五”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7件指导性案例和34批271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中不乏新领域新类型案件,发挥了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如第214号指导性案例,上海法院审理长江口码头公司绿色重整案,人民法院将环境治理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成功引入投资8700余万元,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协同推动长江流域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和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确立了绿色破产的裁判规则。又如第257号指导性案例,四川法院审理的“水中大熊猫”川陕哲罗鲑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认定建设项目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已经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最大程度预防或者减轻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的,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既护住了“鱼”,又守住了“坝”。

此外,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归口审理机制,促进实现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衔接。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200余家法院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500余家法院实行“民事+行政”或者“民事+刑事”案件的归口审理,40余家法院积极探索涵盖执行在内的归口审判执行模式。借力“外脑”助审。支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鼓励各地法院建立专家库,探索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为依法审理新类型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