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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化肥共性问题警示约谈会。

广西质检院化工检验所相关负责人在通报近期化肥专项核查结果时表示,核查发现多家企业肥料包装袋违反《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复合肥》国家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款。一是宣传“含多种中微量元素”却未标注具体元素种类及单养分、总含量;二是复合肥标注增效剂等额外添加物但未说明其作用、含量及检测方法。此类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不仅误导农民选购、增加种植成本,还可能因养分失衡导致作物减产,同时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广西消委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化肥生产企业严守质量底线,杜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严把进货查验关,杜绝“三无”化肥。规范信息披露,完整标注产品成分、生产厂家等信息,杜绝虚假宣传和诱骗消费。健全售后机制,履行“三包”义务,建立消费纠纷快速解决通道和赔偿先付机制,主动参与农资科普,提升农民识假辨假能力。

现场参会的化肥生产企业负责人表示,将严格对照国家标准规范包装标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化肥质量管控工作。

如何正确标注中微量元素?

根据《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中第7.3.2.2条,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的质量分数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2.0%的不得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另行规定的除外)。

复合肥包装如何正确标注增效剂?

根据《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中第7.4条指出,若加入其他添加物,生产者应有足够证据证明添加物安全有效。可标明其他添加物的名称和含量,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养分相加。

《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第8.7条指出,若在产品包装上标明本标准要求之外的肥料添加物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添加物名称、作用、含量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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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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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连雅赛

责编:张亚静

监制:张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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