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全管理创新指南

(二十五)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利用的前提和基础。坚守文物安全红线、底线、生命线,必须始终把文物安全摆在首位。文物安全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内容复杂,标准要求高。应当积极应对,不断改革创新,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文物安全形势的需要。江苏省四方文物研究院在充分调查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将定期发布《文物安全管理创新指南》,旨在引导和启发基层更好地开展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基层文物保护组织亟需有规范化制度保障

从不可移动文物分布情况看,绝大多数处在广大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分布广、数量多,管理能力弱、安全风险大。另从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开展的第四期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情况看,田野文物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如何加强基层文物安全管理能力是一个亟需破解的现实难题。基层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弱、人员不足,无法满足文物安全管理的现实需求,依靠基层组织发挥群众力量是一个重要的途径。相关法规上也有类似的要求: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九)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志愿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第二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十二条 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对于文物保护组织、文物保护员、志愿者、专人管理等基层群众性保护力量在如何组织、聘用、管理、保障等方面还缺乏统一的、规范的制度规范,这么多年来仍处在各自为政或束手无策的状态,有的地方群众性保护组织建立早管理好,发挥了很好的文物保护辅助作用,而有的地方必要的经费争取不到,出现劳务纠纷很难解决,发生工伤得不到认可和保障,志愿者管理渠道不畅等现实问题,亟需各地制定统一规范的《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管理制度》。

(文安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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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wenwupingan@126.com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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