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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摘录

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将使劳动者丧失现有的工作,故须有充分事由足以认定劳动关系受严重干扰而难期继续,且用人单位采取其他方法均已无法维护其用工管理秩序的情形下方可行使。故本院综合从用人单位的业务性质、劳动者违纪情形以及给单位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适用其他惩戒措施的行为等方面,对解除行为的合理性予以审查。

同胞兄弟血浓于水,在亲人去世时奔丧处理家事,是人之常情,也不能期待劳动者在此情形下能以工作为先。劳动者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而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尊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用工管理权合理边界审查应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限度。劳动者因直系亲属死亡等紧迫事由向用人单位请事假,未超过合理期间的,符合公序良俗,用人单位应秉持“普通善良人”之衡量标准,予以理解和尊重。

本案中,某养老中心在上诉意见中提到“乔某作为唯一一位老员工,对后厨工作极其重要”。员工确实是企业最大的财富,但某养老中心在休假审批及后续沟通中,并未体现出对员工的关心关爱。乔某亲哥哥病危去世,向单位提出请不带薪的事假,用人单位不予准假,事后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径行解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3民终9422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程惠炳

审判员:阮方

审判员:张鹏飞

法官助理:谢渊 田艳飞

书记员:赵宇

案件背景

2023年4月8日,乔某入职某养老中心,岗位为厨师。

同年8月19日,乔某亲哥哥病危,乔某在微信上向某养老中心后厨经理高某请假15天,高某表示批不了这么长时间的假,后乔某表示可以申请不带薪的假期。8月20日晚,乔某哥哥去世,乔某向高某发微信称“高经理,我原来是想明天再干一天的,现在看来不及啦,今晚上就回去了,准备明早坐火车走,所以向你请假。”8月25日下午,乔某再次向高某发微信称,“高经理,我现在正在回京的路上,明天上班”,高某回复称,“下周一找我,写辞职信,明天不用进公司。”

8月28日,某养老中心向乔某发送辞退信,载明:“乔某8月21日在未告知病危人员与乔某的亲属关系、未出具医疗卫生部门诊断结果、公司未做好相应工作安排且未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至8月25日。公司综合上述因素经研究决定予以辞退乔某。”

乔某认为某养老中心构成违法解除,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某养老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某养老中心辩称,丧假主要适用于直系亲属,乔某哥哥去世请假不在法定范围之内,且乔某未经同意请假,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将使劳动者丧失现有的工作,故须综合用人单位的业务性质、劳动者违纪情形以及给单位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适用其他惩戒措施的行为等方面对解除行为的合理性予以审查。乔某亲哥哥病危去世,向单位提出请不带薪的事假,用人单位不予准假,事后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径行解雇,有违公序良俗,在不存在其他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前提下,某养老中心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北京三中院对本案终审后判决某养老中心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乔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余元。

承办法官后语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十五五”规划建议进一步指出,要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营造公平有序就业环境。

“本案的审理核心,在于平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尤其要考量公序良俗在劳动关系中的价值导向。”本案承办法官程惠炳表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不仅要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更要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平衡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程惠炳解释称,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益与职业发展,用人单位行使该项权利必须审慎而为,不能脱离“善意、宽容、合理”的基本原则,更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亲人离世奔丧是人之常情,是中华民族重视亲情的传统美德体现,亦是公序良俗的重要内容。本案中,乔某在亲哥哥病危之际紧急请假,已清晰说明事由并主动申请不带薪事假,其行为既无规避劳动义务的主观恶意,也符合中华民族重视亲情的传统美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紧迫性。某养老中心作为用人单位,在知晓员工亲属病危的紧急情况后,既未合理考量事假的特殊性,也未尝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等替代方式化解用工矛盾,反而直接以“擅自离岗”为由径行将乔某辞退,该行为既缺乏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尊重,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和谐的价值导向。

本案依法判决某养老中心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为用人单位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劳资双方的共同努力: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将规章制度的刚性约束与人文关怀的柔性温度相结合,在行使管理权时多一分理解与包容;另一方面,劳动者应恪守职业操守,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良性发展。

原标题:《请假未获批去奔丧,算不算“擅自离岗”?法院判用人单位“有违公序良俗”》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笪曦

本文作者:法治日报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