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玉良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核心力量,肩负着维护党纪国法、推进反腐败斗争的神圣使命。近日与知名律师李向安交流,他提出:谁来监督纪委监委?如何在法治制度层面落实对各级纪委监委的监督权?如何在实践层面加强可操作?这个话题,使我陷入深思。纪委监委手握查人重权,如何确保其自身不偏离公正和法治的轨道,的确是关乎国家依法治理效能的关键命题。李向安指出:监督者本身更有必要接受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纪委监委对外公平办案,离不开民主法治监督,也不应该离开民主法治监督。我认为李律师说得很对,他的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权力制约的本质,唯有让纪委监委的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筑牢社会公平的基石。
人民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生命线,人民依法拥有监督权应该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这体现了国家权力源于人民、归于人民的宪法逻辑。 人大代表作为民意代表,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质询重大事项,将群众关切转化为监督动能,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完美的制度设计,应该确保监督权始终与人民意志同频共振,避免权力异化为脱离群众的“孤岛”。
李向安律师认为:离开民主法治监督难以应对复杂治理挑战,必须构建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网络。在这一体系中,民主法治监督要扮演好“毛细血管”的角色。第一,党委监督是核心:纪委监委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通过听取汇报、研判案情、检查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实现日常监督。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确保监督方向不偏不倚;第二,司法监督是屏障:监委调查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院可退回补充调查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形成“调查—起诉—审判”的制衡链条。这种司法衔接机制,可以有效防止监察权滥用,保障程序正义;第三,群众与舆论监督不可或缺:纪委监委应该主动接受民主评议和舆论鞭策,通过公开监察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监督不是抽象概念,而是保护社会治理公平正义的具体行动。尤其在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人大与纪委监委通过共享信息、联合督办,推动问题整改非常重要,人民特别关心。千万不要小看一些涉及民生的“小微腐败”,比如五保户、贫困户被关系户冒领补助,影响非常恶劣。
纪委监委机关应当与代表民意的人大机关协同发力,既查处违纪行为,又优化政策设计,切切实实解决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让生活在最底层的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尤其能体现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相比资本主义社会而言,如何处理所谓“斩杀线”问题非常重要,社会主义社会弘扬的是集体主义精神,弘扬的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不应有什么“斩杀线”,不应有因贫困、因疾病走投无路被逼死的恶性事件发生,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法治监督,应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使监督权真正服务于人民福祉。
我认为:应该让监督权在人民及代表民意的人民代表大会手中生根,不要说因为“信任”某人、某组织、某机构就不监督了,人民群众永远不能放弃监督权。李向安律师认为:权力制约的真谛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信任不能代替规矩”。各级纪委监委的公平办案,既需要内部自我净化的勇气,更需要人民民主法治监督的常态化。唯有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司法制衡、社会参与融为一体,才能织密监督之网,确保纪检监察权力始终为人民所用。在构建法治社会的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应持续深化这一理念,因为民主法治监督的终极力量,永远蕴藏于亿万人民的民主实践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