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守护绿水青山,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责任和使命。环境资源审判不仅关乎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更关系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态福祉,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打造内外协同的专业化审判队伍,构建全链条司法保护机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实现环境司法保护从单一裁判向系统治理转型升级。
构建专业化审判体系,凝聚生态环境协同共治合力。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系统优化”。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环境资源案件同样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涉及多学科知识交叉和多种利益平衡,专业、高效、协同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是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重要保障。
要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专业环资审判团队,集中审理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开发利用等类型案件,实现环境司法“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人员专业化”。加强环境审判人才梯队建设,选拔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政策的法官充实审判一线,打造专业化环境审判队伍。
要主动融入生态环境共治大格局。加强与公安、检察、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常态化线索移交、信息共享、联席会议和联合行动机制,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共同破解调查取证难、鉴定评估难、责任认定难等问题,实现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协同打击和全链条治理,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辅助审判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建立环境资源审判技术专家库,选聘环境科学、生态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人民陪审员、技术咨询专家或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事实查明、损害鉴定、修复方案评估等专业环节。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共建环境司法研究基地,推动理论研究成果向司法实践转化,为疑难复杂案件审理提供技术支撑,全面提升环境司法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坚持“预防惩处修复”一体化,构建全链条司法保护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生态环境损害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逆性,事后的经济补偿难以完全弥补生态价值损失,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将预防、惩处、修复三个环节紧密结合,运用司法手段推动生态环境全过程、全方位保护。
要强化预防性司法理念,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重大风险,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生态环境风险研判,通过司法建议、白皮书、典型案例等形式,提示监管漏洞和制度风险,助力提升环境治理效能。
要依法严惩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侵权人依法承担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同,确保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无缝衔接,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合力。
要创新和丰富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推动恢复性司法实践。用好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特色举措,探索适用碳汇认购等多元化修复方式,确立“原地补植>异地补植>碳汇补偿”的修复裁判规则。打造集生态修复、法治教育、文化宣传功能于一体的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弘扬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与监督机制,对修复方案落实情况、生态功能恢复程度等进行全过程跟踪与评估,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的司法效果。
聚焦绿色低碳发展,精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绿色低碳转型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环境司法不仅要守住生态红线,也要护航发展绿线,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要妥善处理传统产业绿色升级中的司法纠纷。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绿色低碳升级势必会引发各类纠纷,人民法院既要依法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又要注重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生计。积极探索“绿色破产”机制,对于陷入经营困境但具有环保技术优势、市场前景的绿色企业,积极运用预重整、破产重整,帮助其重生再造,促进生产要素向绿色低碳领域集中。
要加强对新兴生态产业的司法服务与保障。聚焦露营、漂流、生态观光等以良好生态环境为核心竞争力的农文旅新业态,为新业态经营者组织专项普法活动,做好乡村资源流转、合同签订、知识产权运用等方面风险提示工作。加强与文旅、市监等部门的协同治理,在热门景区设立旅游环保巡回法庭或特色共享法庭,坚持就地调解、速裁快审,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要健全环境资源权益交易案件裁判规则。人民法院要积极应对经济发展绿色转型带来的司法新需求,积极探索涉碳排放权、用水权、用能权、绿色金融信贷等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发挥司法裁判的确认、引导和保障功能。妥善审理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及环境责任险等绿色金融纠纷,促进绿色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站在“十五五”开局的新起点,我们要持续推进环境审判专业化、体系化、智能化建设,完善全链条保护机制,服务绿色低碳转型,以法治力量助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高水平转化,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夯实法治根基。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费思杰(作者单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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