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近日,省林业局印发《浙江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将于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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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所称的省级自然公园,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海洋公园、省级湿地公园。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自然公园的管理(省级风景名胜区除外)。省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省级自然公园如何规划,怎样申请范围调整?

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海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自然特征和文化内涵,统筹生态保护修复、旅游活动和资源利用,合理布局科研、宣教、服务设施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加强精细化管理,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编制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按照批准设立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等要求,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衔接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向相应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传导自然公园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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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可以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划定功能分区,包括生态保育区合理利用区

生态保育区以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科研、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态保育区内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者季节性开放区域。

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兼顾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严格控制索道、垂直电梯、滑雪场、游乐场以及人造景观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确需纳入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的,应当编制生态景观影响评价等专题论证报告。合理利用区的科研、宣教、服务等设施应明确用地布局及规模。

省级自然公园内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按照国家、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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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审批。经批准的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监管。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应当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届满前两年,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规划实施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省级自然公园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范围调整: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省级自然公园部分区域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或者自然景观受到破坏,生态功能丧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的;
  • 因实施国家、省重大项目,无法避让确需占用省级自然公园部分区域,可能与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存在明显冲突的;
  • 为保护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及人文景观等,优化保护范围的;
  • 因处置矛盾冲突或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保护管理需要,确需调整的;
  • 其他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可以调整的。

省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原则上应做到县级行政区域内调出调入面积总量平衡,保持总面积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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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省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应当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可同步开展规划修编和报批(省级湿地公园除外)。

《管理办法》还明确,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的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并采取必要保护修复措施,减少和降低对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省级自然公园的日常管理内容,随小布一起了解部分内容:

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设立及规划批复的范围边界,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省级自然公园勘界立标工作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省级自然公园应当加强“天空地一体化”监测及生物多样性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设施装备,科学布局监测站点,实现动态监测和智慧管理。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每十年开展一次自然生态系统、生物资源、自然遗迹、自然及人文景观等资源以及社会经济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价,构建本底资源数据库,建立资源动态变化档案,也可结合规划编制、范围调整等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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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级自然公园区域内的自然资源,按照国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规定统一进行确权登记。建立科学合理的地役权补偿机制和社区共管机制。完善省级自然公园生态补偿与损害赔偿相关工作机制。

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规划确定旅游区域、线路和游客容量,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有序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活动。鼓励省级自然公园通过网上预约、限时分流等方式,科学、有效疏导游客。严禁超过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接待游客。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进入危险地段和不对公众开放的区域、线路开展旅游活动。

鼓励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专业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实习,为自然公园的保护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系统。鼓励有条件的省级自然公园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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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省级自然公园内经营活动的管理。探索建立自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鼓励使用新型政策性融资工具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基础设施、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特色产业等建设活动。

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护制度,设立巡护站点,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巡护管护,采用电子化、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人类活动监测,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破坏自然公园的行为。

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每年应开展一次管理评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每五年开展一轮全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