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2月6日电(记者汪军)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一审公开宣判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副厅长级干部袁建林受贿案,对被告人袁建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被告人袁建林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4年,被告人袁建林利用担任兴仁县委副书记、县长,兴义市委副书记、市长,黔西南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87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建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部分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袁建林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