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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多挤一个人,路途不远没事

大家凑一车省点事

正是这些侥幸心理

让超员车辆成为道路上的“移动炸弹”

超员不仅严重违反交通法规

更直接威胁到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

看看以下案例

请大家以案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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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6年1月3日14时34分,罗某某驾驶云L0***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马鬃山-宁洱(马宁线)3332公里960米处,因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核载5人,实载7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团结中队查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罗某某驾驶证记3分,罚款15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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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26年1月6日14时8分,杨某某驾驶云LX***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关坪乡新荣线0公里10米处,因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核载7人,实载10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坪中队查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杨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记3分,罚款15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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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2026年1月7日9时58分,乔某某驾驶云L9***M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马鬃山-宁洱(马宁线)3269公里400米处,因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核载7人,实载9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新中队查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乔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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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2026年1月7日10时9分,杨某某驾驶云L7***F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马鬃山-宁洱(马宁线)3269公里400米处,因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违法行为(核载7人,实载8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新中队查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杨某某罚款15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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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2026年1月10日15时58分,蔡某某驾驶云LR***5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功表线55公里300米处,因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违法行为(核载7人,实载8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苗尾中队查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蔡某某罚款1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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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2026年1月12日10时13分,赵某某驾驶云M5***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功表线48公里处,因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核载5人,实载6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功果桥中队查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赵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记3分,罚款15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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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2026年1月20日13时5分,字某某驾驶云LN***9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马鬃山-宁洱(马宁线)3326公里600米处,因实施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核载5人,实载9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坪中队查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字某某罚款15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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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2026年1月25日14时2分,杨某某驾驶云L3***L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云龙县长新乡丰胜线1公里处,因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违法行为(核载7人,实载8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新中队查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杨某某罚款15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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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员超载的危害

使车辆不稳定:超员超载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重量,增加行车时的不稳定性;同时载重越多,惯性越大,制动距离延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

容易爆胎、失控:超员超载情况下,轮胎易因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爆胎,导致失控侧翻等事故。

增加逃生和抢救难度:超员超载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自燃等意外情况,将会给乘客逃生、人员抢救等带来极大困难。

无座乘员最危险:超员的部分乘客没有安全带等安全设施的保护,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将比其他人员更易受伤,且受伤程度更严重。

风景再美,不如平安抵达

旅途再急,莫让超员添险

让我们共同抵制超员违法行为

用遵守规则的自觉

守护每一段平安旅程

让团圆的笑容

绽放在每一个温馨的家门口

来源:大理交警

编辑:施滢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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