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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

操作指南来咯~

名录更新工作要求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各地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筛选条件研究确定名录,于3月底前确定和公布。列入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名录存续期间若出现不符合筛选条件的情形,应在确定下一年度名录时予以调整。

01

类别划分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指依照《办法》确定的,具体包括“水、地下水、大气、噪声、土壤以及环境风险重点”六个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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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企业事业单位

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02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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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确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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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相关建议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地要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切忌“一刀切”,将所有企业纳入名录管理,同时也要避免“应纳未纳”的现象发生。

充分征求意见

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初步确定后,可在媒体上征求群众意见并进一步完善。名录正式确定后,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需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自行监测、清洁生产审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环境风险防控等义务,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严格监管。企业被纳入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后,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对接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规范公开信息

涉密单位按照相关保密要求管理,可不列入名录。若列入,相关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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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条件查询

扫描二维码查询《办法》

文章来源:四川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