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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违法处罚
告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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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元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三元大队
2026年2月4日
┃最三明综合三明交警编辑,转载请备注完整出处。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沪明路16号金麟郡2幢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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