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4日讯2021年,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调解,认定秦某向邵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等300余万元,因秦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邵某依法先后两次向济南历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12月、2025年8月两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9月,申请执行人邵某向济南历下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济南历下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邵某追加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邵某与秦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济南历下法院于2021年4月作出民事调解书:秦某向邵某支付股权转让款305万元、解决争议的费用1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秦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邵某依法向济南历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秦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邵某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1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邵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立案后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25年8月再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9月,申请执行人邵某向济南历下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济南历下法院查明,2025年7月3日,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自愿加入申请执行人邵某与被执行人秦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并出具《申请书》,在《申请书》指定的执行财产范围及还款份额内承担还款责任。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以其对案外人甄某等人享有的100笔到期债权为执行财产范围,由执行法院分批次进行强制执行,其中每笔执行回款的5%比例金额用于代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每笔执行回款的95%比例金额返还给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责任期限为向执行法院出具《申请书》之日起12个月。

济南历下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立法目的在于提高执行效率,拓宽债权实现路径。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虽自愿代被执行人秦某履行债务,但对其代履行承诺附加条件和期限,不符合立法原意,也不符合追加条件。故申请执行人邵某申请追加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上述追加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邵某追加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申请执行人邵某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济南中院于2026年1月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邵某的复议请求,维持济南历下法院的执行裁定。

据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追加被执行人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二是承诺需明确表示自愿代为履行债务,且不得附条件;三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立法目的在于“提高执行效率,拓宽债权实现路径”,但必须严格以法律规定为前提。本案中,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在提交的《申请书》中承诺以其对案外人甄某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作为本执行案件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法院强制执行该财产后用于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通过设置偿债财产范围、责任比例、固定期限等一系列条件,将单一、明确的代履行义务,转化为依赖于案外人债权执行进度、按比例分批履行且有固定期限的复杂安排,非但没有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效率,反而可能使执行关系复杂化,增加不确定性,实质上改变了“自愿代履行”的法律内涵。故从该承诺的内容来看,不符合上述追加的范围,且涉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邵某追加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依法有据。

闪电新闻记者 孔冠军 通讯员 王 东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