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李某向王某出借20万元,约定年利率24%。王某已偿还部分本息。法院审理后认为,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对已支付的超额部分利息冲抵本金,最终核定实际欠款本金为182464.53元。
这一判决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部分,可直接用以抵扣借款本金。
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历经多次调整。早期法院采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2015年司法解释设定了24%和36%的“两线三区”。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司法保护上限。
LPR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是市场化程度更高的利率指标。以2024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3.35%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3.4%(3.35%×4)。
最高法确立LPR四倍规则,既尊重了意思自治的合同法原则,又发挥了司法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引导作用。超过此红线的利息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了债务履行顺序: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当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按此顺序履行。
2025年12月审结的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法官明确指出:“借款人实际支付的超过法律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超过部分可以抵扣借款本金”。
这一规则有助防止变相高利贷。若出借人通过高利率获取超额利息,又要求借款人按原本金继续计息,则构成实质不公平。
在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法院2025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赵某夫妇向苟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3%(年利率36%)。法院将超额利息冲抵本金后,欠款额从15万元降至1404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