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高靖凯)餐饮服务企业往往会在经营场所提供有偿租赁的充电宝,不仅便利消费者,同时也能为企业获取收益。王林(化名)与蓝天公司(化名)签订《充电宝合作协议》,约定蓝天公司为王林提供一套8仓充电宝机柜(含充电宝),双方每月按照系统比例确认分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林经营的火锅店注销但未返还充电宝机柜设备,蓝天公司多次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充电宝合作协议》并赔偿设备损失10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双方《充电宝合作协议》解除,王林赔偿设备损失1000元。
蓝天公司诉称,2023年3月,王林与蓝天公司签署《充电宝合作协议》,约定由蓝天公司为王林经营的门店提供智能充电设备。蓝天公司按照智能充电设备的月度订单收益,扣除经营费用后进行分成结算。现王林关停门店,导致蓝天公司无法取回设备。经多次协商,王林未退还设备也未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充电宝合作协议》并赔偿损失1000元。
王林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蓝天公司与王林签署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蓝天公司依约交付智能充电设备并提供服务后,王林未按合同约定在经营时间内持续提供通电供用户使用,违反合同主要义务,应属违约。因《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动续期条款”,蓝天公司虽未主动续期,但双方未提出异议,《协议》有效期自动延期。现蓝天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王林违反合同主要义务,致使蓝天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王林经营的火锅店已于2024年1月办理注销登记,此后蓝天公司联系王林返还设备未果,符合《协议》约定的赔偿情形,蓝天公司请求王林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王林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答辩与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署的《充电宝合作协议》解除,王林赔偿蓝天公司设备损失1000元。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