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六旬的景某在1981年便取得了《乡村医生证》,2020年,因为其已年过60岁,其相关执业证书不再换证,但景某依旧在家中给他人看病。去年1月,村民陈某因咳嗽到景某处看病,景某为其配置含有头孢曲松钠、地塞米松等药液的三瓶注射液体。

随后,景某的儿媳崔某在病人陈某未做皮试的情况下,到陈某家中为其输液扎针,但是在扎针仅几十秒后,陈某出现呕吐、胸闷等反应。虽然崔某拔针,但是陈某依旧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陈某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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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景某和崔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2年1个月。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称,2020年后,景某开始在家中给村民看病,每月进购500余元药品,被害人陈某及家人曾多次到景某处看病输液。

2025年1月16日,陈某因浑身疼、咳嗽,再次到景某处看病,要求开输液药后回家输液,景某为其配置含有头孢曲松钠、地塞米松等药液的三瓶注射液体。当日稍晚,景某的儿媳崔某到陈某家中为其输液扎针,注射第一瓶含有头孢曲松钠药液液体约几十秒后陈某出现呕吐、胸闷等反应,崔某随即拔针,采取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并拨打120,但随后陈某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死亡原因鉴定,陈某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

一审法院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害人陈某系自愿前往就诊,景某之前曾多次为其诊疗。景某明知头孢曲松钠属处方药,须由执业医师在专业医疗机构内开具并使用,却仍凭个人经验违反技术规范进行用药,最终导致被害人过敏死亡。景某在主观上并不追求亦未预见到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经查,被告人景某作为从业多年的乡村医生,应当预见并询问患者过敏史及基础疾病,其违反头孢曲松钠使用规范,未严格按规范进行皮试就用药治疗,在不具备抢救条件的场所给药,且未充分告知风险,其诊疗行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其医疗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害人陈某前往被告人景某家中就诊,因药物过敏导致死亡,被害人的药物过敏体质、高血压等对损害的发生虽有影响,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因此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被告人崔某的行为属偶发性帮助,其主观上出于善意,未以行医为业,亦未从中获利,不符合非法行医罪所具有的“营业性”特征。崔某作为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明知药品来源非正规、诊疗环境缺乏急救设备,应能预见私自输液的风险,却仍违反诊疗规范为被害人实施输液,其行为与景某的诊疗行为共同构成因果链条,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崔某的行为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景某、崔某违反行医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操作规范,过失致一人死亡,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景某、崔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景某案发时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系老年人犯罪,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景某和崔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2年1个月。

来源:红星新闻 D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