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青年报
这两天,一则“领导疯狂劝酒员工喝完口吐鲜血”的消息,在热搜榜上引发关注。
宁波晚报消息,25岁的小凯(化名)是一名刚入职的年轻人,公司年会上饮酒后不久,便出现剧烈呕吐,直至呕出鲜血。经医生检查,确诊为贲门撕裂,所幸送医及时,经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
报道原文提到,“从小到大没怎么喝过酒的他架不住同事和领导的劝酒,举起酒杯猛灌红酒,没过多久就喝下了一瓶红酒”“不胜酒力的他很快就醉倒在包厢沙发上,突然,他开始呕吐 ”......
小凯的遭遇,在网络上引发舆论的高度关注。极目新闻评论表示,为什么不会喝酒的小凯,遭此一劫?无疑,还是不当的劝酒文化在害人!
北京君泽君(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汪超就“劝酒者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解答时称——
同饮者是否尽到合理照顾提醒义务、有无劝酒行为,是法院判定同饮者有无责任的主要依据。正常的聚会饮酒,同饮者没有过度劝酒且尽到了合理的照顾提醒义务,一般无需担责。但若因为以下几种不当行为而导致意外发生的,同饮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同饮者存在强劝饮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甚至发现饮酒人员已经达到醉酒状态、仍然强制其饮酒的;
二是在他人醉酒后未进行妥善安顿,导致危险意外事故发生的,包括未采取安全护送、联系家人、及时送医或安排合适的场所休息并照看等安全保障措施的;
三是纵容饮酒者驾驶机动车,尤其是同饮人达到醉酒状态,辨别与控制能力大幅下降的时候。
“以上这些不当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则同饮者可能要为意外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汪超提醒,聚会饮酒时,同饮者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局召集者、组织者的履行注意义务则更高,负有更多的责任。
那类似的“公司聚餐喝酒喝到伤亡”,能被算工伤吗?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娜曾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若是醉酒状态导致损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场酒文化的畸形之处,在于把人当成了“下酒菜”。从酩酊大醉到酒精中毒,从身体受损到生命凋零,因劝酒引发的悲剧时有发生。
2月2日,上游新闻亦发文称,打破职场酒桌歪风,既需要员工勇敢说“不”,更需要企业摒弃“酒桌论英雄”的畸形风气。健康的职场,不需要酒精堆砌的虚假人情,更容不下权力裹挟的隐性PUA。面对不合理的劝酒,“倒反天罡”不是不懂人情,敢于拒绝不是不知变通,而是对自己负责。
中国青年报(整理:陈垠杉)来源:宁波晚报(陆麒雯、徐晨燕)、大皖新闻(汪艳)、央广网、极目新闻评论、上游新闻评论(龙春晖、肖雅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