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大连一名消费者李女士向本报反映,她接到美容院邀约成为“形象代言人”可享“免费美容”。到店后得知需先支付2680元“诚意金”,并签约24次服务的《形象代言人确认书》。然而,她在缴费后首次预约服务就因店方称“冬至放假”没有成功,遂提出退款。美容院依据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前中途终止需支付30%违约金”的条款,要求扣除违约金后方可退款。李女士无法接受,“是他们无法履约,怎么反而扣我的钱?”美容院则回应,服务基于严格的“预约制”,要提前一到两天预约,“当天约当天做”不一定能成功,消费者解约需按合同约定执行。
“免费美容”需交“诚意金” 承诺一年做完可返全款
2025年12月16日,李女士接到电话,称她被选中成为“形象代言人”,可享受一年内免费美容服务,名额仅30个。2025年12月18日,李女士来到甘井子区汇通街这家美容院后,得知“免费”条件为:预先缴纳一笔“诚意金”,一年内做完36次美容全额返还。若未做完,款项将转为普通消费余额。李女士认为次数过多,经协商,最终签了“24次服务,缴费2680元”的《形象代言人确认书》。
李女士表示,签约前她特意询问美容院工作人员,因自己下班晚,美容院下午5点下班是否影响服务?店员口头承诺“员工可以加班”。基于这些保证,她才缴费签约。
首次预约遇阻质疑服务可兑现性
缴费后,李女士于2025年12月21日首次尝试预约服务,但多次沟通均未成功。店方最终告知“冬至放假”。李女士认为,冬至非法定假日,服务行业以此拒绝顾客不合理,且店方曾承诺时间灵活,却未能协调时间。
首次预约失败让李女士对后续服务的可兑现性产生怀疑,“第一次就这样,我怎能相信他们能保障我一年做满24次?这明显是他们先无法履行服务承诺。”
要求退款被告知需扣30%违约金
李女士在未接受任何服务的情况下提出退款。1月21日,店方依据《形象代言人确认书》中“任何一方提前中途终止需付对方损失费(诚意金金额的30%)”的条款,要求扣除违约金。李女士对此表示无法接受,认为“美容院无法在我合理要求的时间提供服务,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这属于对方违约,不应由我承担扣款责任”。
根据李女士提供的《形象代言人确认书》扫描件,记者看到条文中确有相关条款。李女士透露,协议原件由店方保管,自身仅持有手机扫描件。此前,美容院一度回复“年后处理”,后又表示只要同意扣除违约金即可退款。目前,李女士已拨打12315反映情况。
店家回应:服务是预约制,扣费依合同约定
1月29日,记者联系了美容院郑经理,她表示,美容服务实行严格“预约制”,顾客需提前一到两天预约。“李女士当天想约当晚,不一定能约上。”郑经理称,店员当时已告知李女士可以等待有客人取消预约,若有空额则可安排服务。至于“冬至放假”,郑经理表示临近年关,门店因装修及员工返乡有所调整,并非针对个人。
郑经理强调,双方已签明确合同,其中对“任何一方提前中途终止”的情况有约定,需按“诚意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李女士对此是知情的。“我们的经营是合法合规的,之前也有相关部门来了解过情况。顾客要求退款及赔付她30%违约金,我们也不可能接受。”门店愿意依照合同约定退还70%的费用。“如果顾客不接受这个方案,建议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郑经理说。
律师:格式合同或无效
就此事,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赵新城律师表示,如是由商家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事件中,消费者尚未接受任何服务,如因商家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提出解约,此时若商家仍主张违约金,可能构成对消费者责任的单方加重。同时,若商家未尽到对格式条款(如违约金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该条款也可能不被视为合同内容。并且商家在没有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很难证明自身遭受的损失,违约金在没有实际损失支持的情况下很难成为合法有效的约定。
如果合同具有明确的支付目的与对价关系,属于预付式服务合同。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以及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的格式条款应当无效。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赵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