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行政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何某在工地工作期间不适回宿舍休息后猝死,其视同工伤认定的诉求未获支持。
判决书显示,何某生前系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派至重庆德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25年1月6日,何某在工地工作时自觉不适,前往宿舍休息,当日11时许被同事发现呼之不应,急救人员抵达后,渝北区龙兴中心卫生院诊断其为“猝死原因待查”。次日,公安机关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确认何某于1月6日死亡。
2025年1月13日,涉事建设公司向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何某工伤认定,该局当日受理,于1月21日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认为何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认定视同工伤。
何某母亲刘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渝北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渝北区政府受理后,依法通知相关方参与复议、听取意见,于4月1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人社局的不予认定结论。刘某某仍不服,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刘某某提起上诉,称何某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致死的事实明确,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是否合法。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中“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限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何某虽在工作中不适,但离开岗位后死亡且未经抢救,不符合前述规定;人社局、区政府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