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产领域,由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客体之间会存在交叉重叠,因此,会出现不同权利之间有冲突的现象,其中,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就是一大典型。
陈某是一名设计师,于2011年创造设计了《笔触马》图形美术作品,并进行备案登记,2012年5月,陈某将该作品发布于某网站。
2024年1月,陈某发现A公司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修改自己的“笔触马”形象并于2021年2月在第9、11、16、35、41类上申请注册了10个图文商标。
左图为陈某作品,右图为A公司申请商标图形部分
陈某认为,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2万元。
A公司则辩称,其商标是以水墨笔进行勾勒,并参考不同动态下马以及骏马雕塑的模样,由该商标可以联想到东汉的青铜器马踏飞燕和水浒传中的战马,其元素及设计理念均出自A公司,因此未侵犯陈某作品的著作权。加之其并未实际使用,更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比A公司注册商标与陈某《笔触马》美术作品,多方面高度一致。A公司注册商标虽在一些部位作出微小修改,但并未改变陈某美术作品的基本构成、整体形象、视觉效果,且表现手法与陈某美术作品一致。此外,陈某《笔触马》公开发表在A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前,A公司具有接触涉案美术作品的可能性。A公司在陈某美术作品的基础上改变部分内容,并搭配文字,侵害了陈某涉案美术作品的改编权。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万元。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陈某授权A公司将经《笔触马》美术作品改编而成的2枚商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使用的范围内继续使用,A公司向陈某支付和解款4万元。
高沃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先权利”主要指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享有的包括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权利。本案中,陈某的《笔触马》美术作品著作权早于A公司2021年的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属于典型的“在先权利”。
著作权与商标权虽然作为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但也存在着交叉,尤其是图形商标、立体商标、以及含有设计的文字商标,这些同时也属于著作权的范畴。
在申请商标,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的同时,也提醒大家注意对他人在先知识产权权利进行规避,以免导致商标被驳回,甚至面临被诉侵权的情况。高沃拥有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可以为您提供原创商标设计,商标申请注册,侵权维权诉讼等一站式服务。
来源 | 部分内容整理自上海松江法院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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