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地方都有政法大学,每次看到这些学校名字时,我都会产生一个疑问——为啥要叫政法大学,而不是法政大学?政为什么排在法的前面?法不应该排在政的前面吗?

逻辑很简单,只有法排在政的前面,才有可能依法行政,因为法比政大,政不得不遵从法的指引。

如果政比法大,怎么可能依法行政呢?只能依政行法,法会反过来遵从政的指示,指哪儿打哪儿。

湖南湘阴县一位姓肖的男子,因为在短视频底下发表了12字的评论而被行政拘留5天,问题是这12字写得极其普通,他写的是:“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因为这句话被送进拘留所,谁敢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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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事还真的发生了。肖某不服,上诉至汨罗市人民法院。2023年12月,汨罗市人民法院“驳回肖某良的诉讼请求”。

于是肖某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4月1日,岳阳中院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幸运的是,那个一上任就大搞特搞统一招牌的湘阴县委书记,因为贪腐问题在2024年落马,肖某遂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院做出判决:“被申请人湘阴县公安局以肖某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肖某终获平反,老百姓也不再担心自己会否因一句普通的留言而被处以行政拘留。

有人说,肖某之所以能为自己平冤昭雪,是因为他本人的坚持不懈。也有人说,是因为原湘阴县委书记的落马。当然,更多的观点认为,是因为省一级的高院不受地方行政系统的钳制,才能做出更符合公义的判决。本案中,汨罗市人民法院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都存在明显的不公,是典型的依政行法,相关人员应当被追究枉法的责任。

肖某无疑是幸运的,因为有时候,即便高院做出的是有利于被害人的终审判决,但地方行政系统依然有办法变相地不执行这些判决。

2021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对一起余姚市当地燃气公司起诉当地住建局的案子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当地住建局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利益,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诉累,该判决甚至被纳入最高法指导案例,要求各地学习。

然而判决下来后,涉事单位却变相地抵抗判决,令这家燃气民企处于濒临倒闭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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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这家民营燃气企业,名叫甬兴气体分滤厂,创立于1993年。

2009年,该企业涉足民用瓶装液化气业务,获得余姚市建设局的同意。但到了2016年,余姚市建设局突然要求该企业停止相关业务,并告知其必须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继续经营。

从2016年起,这家企业就踏上了漫长艰辛的许可证申领之路。2018年3月20日,甬兴气体分滤厂向余姚市住建局提出“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住建局出具受理通知书,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然而,仅一周后,3月27日,住建局却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且未说明任何理由。

8月17日,甬兴气体分滤厂再次申请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住建局要求企业补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劳务合同等材料,企业于8月20日迅速补齐材料后,住建局再次受理申请。

8月27日,住建局又以“泗门镇目前不存在供气不足现象,无需新增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为由,第二次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企业认为,住建局这一理由毫无依据,与当地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泗门镇居民用气需求一直存在,且该燃气业务早在2009年就已获批,如今却以此为由拒绝颁发许可证,实在难以服众。

于是,2018年11月8日,甬兴气体分滤厂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9年4月4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住建局以“泗门镇无需增设储配站”为由不予许可缺乏专业依据,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及《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判决撤销住建局的第二次不予许可决定,并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判决生效后,余姚市住建局委托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相关情况说明》,结论为“泗门镇2030年前无需新增储配站”,住建局以此为新依据,再次拒绝甬兴气体分滤厂的申请。

甬兴气体分滤厂不服这一决定,认为这一情况说明有失客观公正,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但余姚、宁波两级法院却都作出了不利于企业的判决。企业并未放弃,于2021年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

浙江省高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余姚市住建局2019年7月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申请。

针对高院的判决,2021年8月6日,余姚市住建局第四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给出多项理由,包括未提供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未提供企业章程等。

但甬兴气体分滤厂的负责人施炳清却表示,企业按照要求,完善了相关手续和申请资料,住建局却不再接收申请材料,这是变相的对省高院判决的抵制。

时至今日,甬兴气体分滤厂已陷入经营困难,濒临倒闭的境地。

以上两个案例,一个牵涉到个体,一个牵涉到企业,如果当地行政系统确实是依法行政,就不该出现这样影响社会公平公正的案例。

如果能做到依法行政,那么公民和企业的权益就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社会将因公平公正的氛围而走向和谐,企业家也会对经济活动充满信心。但当下的现实体现出来的,更多的是“政法”,而不是“法政”。

无怪乎经济观察报在“亮证姐”事件上,发出了“依法行政还任重道远”的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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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在未来的某一天,中国的政法大学不叫政法大学,而改叫法政大学。

从平仄音律上看,法政的读音比政法更有力量,也更有气势。

从道理上看,法比政大,政当依法,所以法应在前,政应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