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长宁县桦友委托寄卖有限责任公司等142家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
经本局调查,宜宾市长宁县桦友委托寄卖有限责任公司等142家企业在2024年度、2025年度因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连续2年被本局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至今尚未进行改正(及时补报年度报告)。为核实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本局执法人员在各企业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属村、社区工作人员陪同下,分别对宜宾市长宁县桦友委托寄卖有限责任公司等68家企业(名单见附件1)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上述企业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实际经营痕迹,或已由其他主体使用,均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另本局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长宁县兴一家庭农场等74家企业(名单见附件2)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为15日至30日)责令补报年报并限期改正通知书均无人签收。以上74家企业无人签收信函的行为,符合《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综上,上述142家企业的情形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宜宾市长宁县桦友委托寄卖有限责任公司等142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上述企业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唐笳钧,联系电话:0831-4630216,联系地址:长宁县长宁镇建设路154号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105办公室。
特此公告。
附件:1.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
2.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
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8日
来源:长宁县监督管理局
【正文完 】
温馨提示:点击下方主题关注【宜宾零距离】微信公众号;对话框发送【最新】即可查看最新资讯
编辑: 范宾丨责编:小站长 丨编审: 殷靖翔
监制:易强
关注零距离视频号
↓热门视频不容错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