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菏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主持召开《菏泽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该《条例》是菏泽市首部专门规范城市绿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立足本地实际,彰显地域特色。《条例》规定,规划建设各类公园绿地时,应当根据本地特点,借助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进行;鼓励科学栽植牡丹、芍药、木瓜等本地特色植物,建设特色公园,彰显牡丹之都城市风貌。
居民居住区绿地责任也被明确了。《条例》通过列举的形式明确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将绿地划分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绿地,居住区绿地三大类,逐一明确养护管理责任主体。针对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居住区绿地,区分不同情形细化责任,同时增设兜底条款,避免出现管理空白。
《条例》还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工程实现“同步规划、设计、施工”,且绿化完成时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以罚代管”的简单执法被杜绝了。在法律责任设定上,《条例》采用梯度化处罚标准,针对未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引导相关部门以教育、管理为主,避免“以罚代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针对附属绿化工程未按期完成的情形,设置分步处置措施,强化督促落实;针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行为,明确“惩戒与修复并重”原则,确保绿化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条例》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为避免机械照搬、照抄上位法,在《条例》第三十五条设定了衔接条款;参照《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确保行政处罚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保持协调一致。
《条例》更针对实际问题。设定法律责任时,立足菏泽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着重在保护绿化成果上下功夫。比如,《条例》第二十六条以逐项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城市绿地内的禁止行为,将在绿地内开垦种植、饲养动物,向树穴、树池、绿化带内倾倒热水、油污、化学物品等有毒有害物质,违反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修剪、移植树木花草等行为纳入管理范畴,明确规定造成损害的处罚标准。这些法律责任的设定既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又提升了解决城市绿化管理中实际问题的可操作性。
责任追究被强化了。在法律责任章节,《条例》除了设定罚款等处罚措施外,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上位法的规定,规定了“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从而增强了法规的刚性约束。
来源;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大众网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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