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凶”已释,
冤者仍困囹圄
—— 广州薛小伟强奸案 ——
直到2025年年底律师前去会见他的时候,薛小伟方才得知,自己案件中最有可能是真凶的赵明义已在2024年7月1日刑满释放。
而一直坚称自己是无辜的他,却还在广东英德监狱中继续服刑,以及继续不断的申诉。
如此巨大的落差,更加凸显这起发生在2012年的命案在法律界所引发的巨大争议:现场多处检出的混合DNA,尤其是带精斑的检材,这些本可进一步比对的关键证据,至今未被重启检测,也没有形成一条公众可见、可核查的完整比对闭环。
我们此前刊发的一文中,对此案判决所提出的核心质疑,便是围绕这个展开:现场检出4人DNA,另有两嫌疑人曾被刑拘,但不知何故,警方却对这些始终不做进一步比对。
图/薛小伟
判决结论本身所呈现的,是一个“赵明义强奸,及薛小伟杀人”的看似非常简单而清晰的叙事。然而若回顾整个办案过程就会发现,这并非一个“结论充分覆盖证据”,反而更像个被不断“修补”过的叙事——从疑似通过刑讯取得的口供开始修补,到同案人出现,再到DNA证据终于比对成功,锁定了疑似真凶的嫌疑人之一,却又在关键处戛然而止。案件的每一次推进,都留下了新的空白,及引发更多疑问。
一
回到现场,DNA数据显示现场“不只两个人”
2012年3月22日下午5时许,年轻女子赖聪聪在广州增城一出租屋被发现遇害——被发现时,赤身裸体躺在床上,颈部被一根崭新的皮带紧紧勒住,手脚被绳索捆着,口鼻被胶带缠得严严实实,身上盖着一床棉被,已被确认死亡。
3月23日,增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法医在检验中已经发现:在受害人赖聪聪的左乳房、颈部、颈部封口胶、绑脚绳、皮带、绑手绳,以及杯子把手擦拭物上,共检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混合基因型;此外,在被害人外阴擦拭物中检出精斑,并检见三人或三人以上的混合基因型。
仅在赖聪聪的指甲盖里,警方的法医就已经检验出其他两到三人的DNA(没有薛小伟的)——在涉及强奸的案件中,这种混合DNA往往是受害人在反抗和挣扎过程中,从施暴者身上抓挠所得的生物痕迹。
按照正常的办案逻辑,警方此时本应,以及必须根据已经发现到的DNA线索,迅速摸查及锁定嫌犯。然而,警方并没有朝这个方向努力,反而沿着另一个更传统、更依赖口供的方向展开侦查。
因为发现犯罪现场并报警的,正是受害人赖聪聪的婚外情人薛小伟。他因此成为警方首要怀疑对象,随后接受了长达五天四夜的不间断审讯。据薛小伟回忆,从3月25日上午8时许起,侦查人员分成四组对他轮流审讯,并不断变换提讯室,整个过程仅提供约20分钟休息时间,且未允许其返回监室。
这样的审讯方式,连看守所民警都无法接受——3月26日晚,看守所值班民警卜X聪(警号03XX54)曾提出异议,要求将其带回监室,但侦查人员通过领导协调后,还是对薛小伟继续展开了审讯。终于“扛不下去”,薛小伟做出自己(失手)杀害了死者赖聪聪的供述,后来很快翻供。
2012年4月1日,在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薛小伟填写一份《辩解意见书》,把自己在3月28—29日的有罪供述全部推翻,向检察人员投诉自己曾遭受5天4夜疲劳审讯及被以要抓他妻子威胁等情况,还向检察人员提供受害人有一部手机不见了这一重大线索。 4月6日,当侦查人员对他宣布逮捕决定时,薛小伟再次为自己做无罪辩解,否认自己曾经杀人。然而,在该案此后的各个阶段,哪怕他始终坚持无罪,但根据他曾经做出的口供,办案单位已坚持将其作为该案唯一凶手逮捕、起诉。
如本自媒体前文所述,直到一年半后的2013年8月1日,广州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时,薛晓伟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害人的银行卡在薛小伟已被羁押后的3月23日凌晨4时24分,被三次取现3700元,认为本案另有真凶。
现场DNA精斑检出多人DNA的信息,在庭审中披露后,被广州多家媒体报道,人民网广东站一记者因此致函广州中院院长。
在广州市中院的要求下,广州警方将案发现场提取的DNA数据上传到公安部数据库。庭审结束后不到一个月,上海市公安局的法医在数据库中比对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赵明义。广州增城警方迅速行动,在山东将其抓获。
赵明义到案后,承认自己曾进入该出租屋实施强奸、捆绑等行为——最可能是真凶的嫌疑人之一已经落网,办案单位此前曾将薛小伟作为该案唯一凶手的结论显然已经无法站得住脚,据以将他定罪的有罪供述口供自然也已站不住脚,按照正常的逻辑,薛小伟似乎很快就能洗脱嫌疑……
但,案件接下来的走向,却并没有按照这个发展。
二
赵明义到案:口供把案子拼“完整”,但细节开始打架
赵明义的归案,不但令薛小伟此前的有罪口供完全再站不住脚,还令其在自己有罪的供述中所提到的客观证据也都更加受到冲击。
对被害人实施捆绑的工具究竟从何而来?薛小伟在早期有罪供述中,关于捆绑工具来源、反锁房门时间、被害人离开时的状态等关键细节,反复多变、前后不一。 在原审的判决中,认定其使用红色绳子、透明胶带和皮带捆绑被害人,但对于“绳子”和“透明胶带”这两项关键物证的来源,薛小伟的供述在“从酒吧拿取”、“出租屋抽屉翻找”和“记不清”之间摇摆不定。这种自相矛盾的供述,不仅难以自洽,还与证人祁先芝“出租屋内并无此类物品”的明确证言直接冲突。
这种证据细节上的冲突远不仅此,还有譬如绳索的长度,薛小伟供述为“1米多”,而现场勘验记录显示绑脚绳约3.55米、绑手绳约3.4米;又如塞嘴物,他称是袜子,但相关证言却指向纸巾或纸团。
而在刑事审判案件中,这种对于关键物证的供述之摇摆不定,往往意味着“物证—行为”链条不稳,在“一个真实经历者的稳定叙述”与“为了对上现场而不断修正的叙述”之间,给人留下巨大疑问。
另一个被反复提及的疑问是:如果薛小伟明知还有另一人参与了对赖聪聪的强奸和谋杀,他为什么要对此人守口如瓶,仿佛失忆了一般?
对于绳子和透明胶的具体来源及购买渠道,侦查机关也始终并未查清。多位五金店、日用品店经营者都明确否认,薛小伟或被害人曾购买此类物品。在曾经的供述中,薛小伟说是从门后,或者厅中拿到。而赵明义则曾供述,绳子系其带来,且绳子上检出了其高利贷合伙人李文展的DNA。据李文展所说,这绳子是他和赵明义一起买的,用来原本计划绑架另一人——令人费解的是,警方对李文展竟也连DNA都未做比对,就将其释放。
庭审笔录显示,薛小伟曾当庭指出,部分供述细节(如绳索数量等)等,都是在办案人员提示下,他为“对上号”而被迫承认。
面对如此多的“证据细节”冲突,广州警方和检方没有选择深究下去,及查明真相,而是选择将赵明义案和薛小伟案分案,分别进行单独审理,并且拒绝向薛小伟律师提供有关赵明义案的案卷。
三
分案审理:故事被拆成两条线
分案处理的结果,赵明义被认定强奸罪,杀人的责任仍被认定系薛小伟所为——同一现场,同一受害人,同一组物证,却被拆成两条叙事线分别闭合,让已经因DNA比对落网,对实施了强奸行为已经无可抵赖的赵明义,去指控薛小伟杀人。
而当争议的核心成为“谁在现场做了什么、谁造成了致死结果”时,没有也没必要实施强奸行为的薛小伟,却没了向指控自己杀人的至少可以确定其实施了强奸行为的赵明义当庭对质,及对其指责自己杀了人的口供进行质证的机会。
一个更尖锐的问题随之浮现:赵明义既然已承认自己实施了入室、强奸和捆绑,为什么薛小伟此前供述自己单独实施了入室和杀人的口供还能作为对他的定罪依据?即使,赵明义在后来改过口供后的另一段供述中声称,自己是“受薛小伟指使”,但本案的言辞证据也依然无法完成闭环,而是依然充满冲突和矛盾。
——如我们此前文章中所已提到的,赵明义落网后,对本案的供述先后出现过两个截然不同的版本——2013年9月2日~11月28日期间一个版本;2013年12月6日,从原先受审的增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移送广州市公安局预审支队后,做出另一个版本的供述。
从9月2日至11月28日,在近三个月内的23次供述(包括22份讯问笔录和1份自书《亲笔供词》)中,赵明义始终稳定地供述了自己与“阿强”(郭成晟)共同侵害被害人的情况,从未提及薛小伟的名字。
这些供述整体相对稳定,没有重大矛盾,仅在细节(如具体时间、物品位置)上略有调整,但核心事实始终不变。
在多达几十次的供述中,赵明义多次承认自己是主犯,并伙同“阿强”(即郭成晟)实施犯罪。他完整描述了二人共同策划、凌晨3时进入出租屋、用绳子捆绑被害人双手双脚、用透明胶带封口,以及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全过程,包括进入现场、实施捆绑及性侵的具体行为细节。
在增城区公安局侦查员此前,提供的多张照片比对中,赵明义未能认出薛小伟。令人蹊跷的是,2013年12月,赵明义被移送至广州市公安局预审支队后,他忽然从照片中认出了薛小伟,并彻底改变供述,声称自己是受薛小伟指使而实施犯罪。
这种巨大的改变是如何发生的?目前尚不得而知。
但就在这时,一个奇怪的事情发生了。案件卷宗显示,10月29日,郭成晟办理取保候审——他因赵明义供述涉嫌共同作案而被抓获后,始终否认自己参与犯罪。此后,他被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
作为强奸杀人案的主要嫌疑人之一,郭成晟在赵明义改变供述、指证薛小伟之前一个多月,就已经突然获得取保候审。而在此时,赵明义还并未改变其关于郭成晟是共同作案人之一的供述,郭成晟参与强奸杀人的嫌疑尚未洗清的情况下,这一取保决定也显得极不合常理。
而且,作为赵明义供述的强奸杀人同案犯,在其本人否认参与犯罪的情况下,侦查方居然也从未将其DNA与现场发现的赖身上精斑,及从赖指甲盖中取样的他人DNA(排除薛小伟外,至少两人)进行比对,也显得尤为令人费解。
四
让承认强奸的赵明义去指控薛小伟杀人,中间人田高奇链接两人行为
2013年12月6日,赵明义首次作出指向薛小伟的供述时称:“经过你们几天的教育,我认识到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才能得到政府的从轻处理,我想将我的问题交代清楚。”
就这样,因为DNA比对所发现的难以抵赖的证据线索,赵明义落网,赵先供述自己有罪,改了口供后又说自己是因为受了薛小伟的指使,再把杀人的责任“推”向薛小伟。而这个赵明义改变口供的路径,建立在一段材料极不完整、且在细节上存在各种反复和冲突的基础上。
赵明义改变供述后提出,是一名叫田高奇的介绍人,将自己介绍给薛小伟,商议“教训”被害人。他解释称,自己之前之所以不敢供出薛小伟,是因为害怕中间人田高奇的“势力”。案卷中显示称,赵明义落网后,田高奇曾托人到看守所给他带话:“顶死,不要乱说话、后果自负”。
这个“中间人”田高奇的势力有多强大,能让赵明义在这种涉及强奸及杀人的案子中,宁愿自己扛下,也不敢讲出“指使”自己的薛小伟?
一审判决中认定,田高奇与薛小伟于2003年在一家酒吧工作时结识。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薛小伟的回忆,他实际上是2006年在增城凤凰城夜总会与田高奇相识,而介绍他们认识的,正是时任增城公安局新塘分局副局长的刘树彪。
此人身为警察,却曾带田高奇去夜总会玩乐,两人关系之密切由此可见一斑。而案发后,刘树彪正是负责该片区的西园派出所负责人,直接参与了对薛小伟的刑讯。
在这条将他们联系起来的链条上,田高奇还与赵明义、郭成晟、李文展等在放高利贷、在夜总会看场等灰色业务上合作颇多。
而在赵明义的女友口供中:他曾对女友坦承“杀人”,并带着她和李文展外逃,期间多次变换联系方式与田高奇秘密联系。
这些笔录,都是在赵明义已经落网后,其关系人在警方所做。但令人费解的是,在此前薛小伟已作为唯一嫌疑人被抓捕并起诉之时,赵明义为何仍选择惊慌出逃?
而在赵明义已被确认是直接实施了强奸,同时也是杀人行为的重大嫌疑人之后,通过分案处理,他的供述却成为原审法院认定薛小伟“指使”犯罪的唯一直接“人证”——全然不顾,作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赵明义的证言具有天然的、强烈的利己动机和推卸责任倾向,更遑论,其供述内容本身充满了无法解释的矛盾和谎言。
在赵明义的有罪供述中,关于薛小伟“指使”他的方式、时间、地点,以及具体要求等诸多关键情节,存在多次反复和重大出入——而这种不稳定性,往往正是编造谎言和迎合审讯的典型特征:
关于用于作案的工具之绳子的来源,赵明义先说是“阿强”(郭成晟)提供,后改口说是由薛小伟提供,到第 30 次供述时又改为是由自己从车后备箱取出;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赵明义先说是从“阿强” 裤袋里翻出,后改口说是由薛小伟提供的银行卡,自己指使“阿杰”取款, 最后又说是自己戴假发取款;赵明义称,自己于凌晨三点左右等待薛小伟,等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而多位证人证言表明,凌晨 3 时 40 分至 4 时 10 分薛小伟正在蒸武门(餐厅),不可能如赵明义所说与其会面;先是说与薛小伟在房间内见面,并上演“捉奸”戏码,后又说两人并未在房间内见面;先是说薛小伟从出租房出来时天已经亮了,后又说天还未亮……
关于作案动机——赵明义先称是为“教训”被害人,后称是为“逼迫(被害人)分手”);关于作案过程,赵明义先称自己独自作案,后称薛小伟事后参与捆绑;关于报酬获取,赵明义称是使用薛小伟提供的银行卡取款,却无薛小伟向他交付银行卡及密码的证据……几乎在所有关键情节上,赵明义的供述都反复无常,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按赵明义改了口供后的说法,仅仅因为受到薛小伟的“指使”,他就冒着极大的风险去实施捆绑、强奸等重罪,现场对被害人实施了捆绑、强奸,并最终导致其死亡的行为 ,这也显然已经超出了只以强奸罪对其进行量刑的范畴。
在其指证薛小伟的供述中。赵明义还明确坚称其系“体外射精”,然而警方法医鉴定结论却显示:从被害人赖聪聪外阴擦拭子及阴道内棉签检材中,检出包含赵明义成分的混合基因型,也就是赵明义在被害人体内遗留了精斑,即实施了体内射精。其供述内容与 DNA 鉴定这一“铁证” 截然相反、无法并存。
但,就是这样一个连自身实施的、作为案件核心的性行为方式都作出虚假陈述的证人,其关于犯罪起因、同伙指认等更为复杂情节的证言,其指证薛小伟杀了人的“证言”却被法庭采纳,再按照这个由“证言”串联起来的链条,将凌晨1点多和情人赖聪聪发生过关系后离开的薛小伟,与后面来到现场的赵明义等人连接起来:薛晓伟指使赵明义强奸,并自己杀了赖聪聪。
五
时间线的硬冲突——“回到附近”不等于“进入现场杀人”
判决书中认定,薛小伟“重新回到现场并实施杀人”,在证据表现上如果主要依赖路口监控拍到的背影或模糊影像,那么它能证明的,常常只是“出现在邻近区域”:在空间意义上,“回到附近”与“进入房间、完成控制、捆绑、扼压致死”之间,需要更直接的证据衔接——然而,无论是门锁使用情况、钥匙去向,还是室内痕迹等关键证据,统统全都没有。
赵明义供述称,案发前一天(3月21日)晚间,经田高奇介绍,他与薛小伟在金彩防水公司会面,商议“教训”被害人。然而,唐人街俱乐部考勤记录显示,薛小伟当晚18时30分至23时一直在公司工作,无任何外出记录。而且,唐人街俱乐部与金彩防水公司距离较远,从时间上看,薛小伟不可能在半小时内往返两地。
此外,金彩防水公司至唐人街俱乐部沿途设有4处治安监控及3处商铺监控,但公安机关未调取到薛小伟出现在该区域的任何影像资料。同时,通话记录显示,薛小伟与田高奇、赵明义在3月21日至22日期间无任何通话。
判决书这样描述薛小伟和赵明义的行为:
“凌晨3时许,根据事先约定,赵明义与薛小伟在被害人赖某居住的出租屋楼下会面,赵明义从薛小伟手中接过上述出租屋一楼大门和二楼房间的钥匙后,按薛小伟的指引携带红色绳子进入201房间后,对被害人赖某采取了用绳子捆绑四肢,用透明胶带封口等行为,随后又解开双脚的绳子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
即,随后,“赵明义离开并示意薛小伟进入房间。薛小伟在与被害人赖某争执过程中,采取双手扼颈和皮带勒颈、透明交待风口等手段致赖某昏死。”
而辩方所提供的证据显示,在3月22日凌晨2点左右,薛小伟离开被害人住处后,其活动轨迹基本形成了无间断的证据链:
凌晨3时40分至4时10分,薛小伟直接前往“蒸武门”餐厅宵夜。餐厅老板卢伟民证言证实,他看到薛小伟与同事莫建成于该时段在店内用餐。莫建成(唐人街酒吧董事长)的证言进一步印证:凌晨3时20分许,薛小伟打电话询问宵夜地点,3时40分许到达荔园路精武门,与莫建成、黄文基、梁崔勇等人一起用餐,期间未离开现场。莫建成的证言对此予以充分佐证,并证实两人始终在一起。
从凌晨4时15分至上午8时,薛小伟返回宿舍后,证人梁崔勇(酒吧经理)证实见到薛小伟,并与其简短交谈,随后薛小伟回房休息,直至上午8时许被叫醒。在此期间,无任何证据显示薛小伟曾离开宿舍。
治安监控从客观角度进一步固定了薛小伟的活动轨迹:凌晨3时39分许,薛小伟搭乘摩托车离开被害人出租屋附近;3时40分许,摩托车到达精武门附近,薛小伟下车进入宵夜现场;4时03分许,薛小伟与莫建成等人一同乘坐车辆离开精武门;4时11分许,薛小伟出现在唐人街附近,随后进入宿舍区域。
这些证人证言在时间、地点、人物关系及具体情节上高度吻合,与监控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离开现场→宵夜→返回宿舍→就寝”的完整闭环。
判决中认定薛小伟重新回到现场的证据,仅依赖被害人住所路口监控拍到的背影影像。但事实上,薛小伟与妻子的住所距离现场仅一个路口,这一背影根本无法证明其返回现场——更无直接证据证实薛小伟在死亡时间段内进入案发现场,原审认定其有作案时间的依据严重不足。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细节是:凌晨4时10分许,薛小伟与同事梁崔勇一同步行返回出租屋休息。梁崔勇证实,薛小伟当日衣着为浅蓝色衬衫和淡灰色西裤,这与赵明义供述的“黑色外套、深色裤子”明显不符。
薛小伟在给帮自己申诉的律师的信中回忆,凌晨四点多,他返回妻子家后,曾用自己的苹果手机拍摄了妻子的照片。这张照片原本可以作为客观证据,但手机被查扣一段时间后发还给家属时,却被加上了密码——至今无法打开。
另一方面,赵明义和疑似共同作案人的作案时间和场景却十分充分,多份证据显示,赵明义、李文展、郭成晟都先后曾经租住在被害者赖聪聪所住的出租楼,李文展和杨X住二楼,郭成晟和赵明义住三楼,赖聪聪住在二楼201。
赵明义等人真是被薛小伟指使?还是在薛小伟离开后,发现赖房间门锁钥匙没有带走而忽生邪念?
六
怠于行使调查职权的调查方
薛小伟案最令人痛心之处,还在于它清楚地显示,无论是调查的推进,还是将真凶捉拿归案和让真相水落石出,本来都是完全可能的:现场勘察所得的DNA上传数据库,赵明义等人就可以通过比对被迅速发现;案件的侦查方向,如果是循着DNA检测和比对获得的线索、证据进行,案件的走向就可能完全不同。
然而,所有这些由DNA检测所提供的调查方向,不知何故总在关键时候就戛然而止——混合DNA中的未知成分未被穷尽排查;关键询问材料存在明显缺口;可查线索半途终止;同案人早已出狱,而卷宗调取却长期受阻。
本案中,“本可以查清,却没有查清”的地方实在太多:
薛小伟妻子严XX曾向侦查机关提供明确线索:一名绰号“威哥”、经营“威记台球厅”的男子告诉她,案发当年3月22日凌晨,他亲眼见到薛小伟离开被害人赖聪聪住处约十分钟后,有“两名男子(特征描述具体)”进入该处,直至清晨7时许才离开。 这一线索直指薛小伟离开后仍有他人进入现场并长时间停留,与现场检出“第三人DNA”的客观证据完全吻合,是可能揭示真实作案过程、彻底排除薛小伟嫌疑的重大线索。
证人毛华在补充证言中证实,2012年8月18日晚,一位客人“威哥”曾告知他:“案发那天晚上,薛小伟离开后,又有两个男人去了赖聪聪家里。”
此案在当年曾被发回重审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侦查机关发出的《补充调查函》里,明确要求核查“威哥”证言的真实性、银行卡取款人身份、被害人死亡时间的精准鉴定、完整监控路线图等六项关键事项。
遗憾的是,对于如此具体、可查的线索,侦查机关仅以“台球厅已转让,找不到人”为由,便轻易终止了调查,未采取任何实质性后续侦查措施。有可信证据显示,侦查机关实际上已找到疑似“威哥”的知情者,但相关笔录中并未对其进行讯问,也未通知薛小伟妻子严XX前来辨认和对质。这种倦怠、推诿与颟顸的态度,着实令人费解。
薛小伟律师曾申请,相关部门调取被害人银行账户取款监控录像。录像清楚显示,取款人为一名陌生男子,其体貌特征与证人陈赞明所述“购买红色绳子的陌生男子”高度相似。但令人意外的是,这名叫李文展的嫌犯此后仍被释放。
薛小伟在看守所的入所体检记录显示,其身体存在多处软组织损伤,这与其陈述的“遭受刑讯逼供”情况相符,可证实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然而,这些非法证据至今未被认定。
庭审笔录中,薛小伟详细陈述了刑讯逼供的具体过程。但关键审讯录像缺失,增城看守所以“录像仅保存一个月”为由,无法提供2012年3月侦查阶段的完整审讯录像。
法医鉴定显示,被害人系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身上散在损伤表明其曾激烈反抗挣扎。从现场捆绑方式(双手反绑、颈部缠绕胶带及皮带)分析,单人极难完成对被害人的控制和捆绑,这进一步有力印证了存在其他同案人的可能性。
原始的法医记录显示,被害人赖聪聪被绳子捆绑前,极可能已经处于濒死甚至已经初步死亡的状态,结合其身上2-3人以上的精斑检出,可以推测出一种极有说服力的可能性,即她被轮奸时,极可能已经被掐死,至少是处于濒死状态。
如前所述,2019年的重二审判决书是这样描述她的死亡的,“
也就是说,薛小伟是在赵明义强奸完成后,重新进入房间“争执”后将其杀死,这样完美地将赵明义摘除杀人情节,除了与薛的不在场记录产生冲突外,又产生新的问题:
首先,赵明义透明胶布封嘴后,薛小伟如何与赖聪聪发生争吵?撕开胶布吵完再贴上吗?其次,警方一手的法医记录显示,赖在被用绳子捆上腿的时候,极可能已经被掐死至少是濒死状态,她又如何与薛小伟争执?
更重要的是,被害人赖聪聪手指甲垢中检出两人或两人以上基因型,但是“排除”含有薛小伟的成分———与赖聪聪发生肢体冲突的,极有可能是杀死她的凶手。
辩方聘请的法医专家胡志强、庄洪胜在《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中分析认为:被害人左手指甲垢(6号检材)中,不排除含有赵明义的生物成分。这表明,赵明义在暴力控制被害人时,被害人曾激烈反抗——这是本能反应——从而抓挠留下了赵明义的生物痕迹。 这一证据有力指向赵明义实施了强奸和杀害行为。那么,除了赵明义外,其他第三人DNA属于谁?为何至今不进行比对?
原调查机关不但拒绝比对曾被拘押的郭成晟、李文展的DNA,甚至拒绝提供比对后的证伪信息,已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全面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证据”的明确规定。
鉴于原审未将现场检出的未知第三人分泌物基因分型在全国DNA数据库中进行比对。薛小伟律师在再审阶段提出申请,将该基因分型提交专业鉴定机构,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入库数据库比对,排查是否为有犯罪前科的可疑人员,以锁定第三人身份——遗憾的是,该申请至今依然未获任何回应。
警方法医在多处检材中检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混合DNA,赵明义也曾多次供述郭某、李某参与犯罪(包括郭某到现场参与捆绑、李某的DNA在现场绳子上检出),两人还曾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然而不知何故,警方始终未对郭某、李某与被害人擦拭物中检出的精斑进行DNA比对。
薛小伟方聘请的法医专家胡志强直言:“这不仅有失专业水准,更是严重的失职,实际上等于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
如今,疑似真凶,或者“真凶”之一的赵明义早已出狱,而这起案件的证据链条,仍停留在“尚未完结”的阶段,而所需要的,可能仅仅只是几个最朴素的步骤:完成DNA比对,补齐缺失材料,穷尽追查关键线索,让事实完成自然和最后的推进。
这,真的很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