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马某与刘某结婚八年后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赠与二人的婚生儿子,车辆归男方马某所有,案涉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后因刘某存在债务问题,法院对该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此种情况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婚生子女的内容能否被撤销?

也迪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并不是一般的赠与合同。《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本案中,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该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赠与人实则是为了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简言之,该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单纯的民事赠与行为。并且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故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时,该赠与行为建立在解除婚姻关系的特定身份基础上,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依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亦不得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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