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家公司,老板姓张,事业有成,但是平时非常低调。张老板有个外甥叫小李,游手好闲,经常借着舅舅的名义到处招摇撞骗。有一次,小李听说一家建材公司正在寻找合作伙伴,就谎称自己是公司的经理,拿着伪造的工作证和公司印章,与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0万的供货合同。建材公司信以为真,按照合同约定将建材全部送到了公司。但张老板对此事一无所知,拒绝支付货款。建材公司一气之下将张老板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听到这里,很多朋友可能会想:"这也太离谱了!小李根本就不是公司的经理,他签的合同怎么能算数呢?张老板的公司明明是受害者,凭什么要承担责任?"别着急,咱们先来了解一下。
01什么是“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核心定义
表见代理是《民法典》规定的特殊代理制度,简单来说:行为人虽然没有被代理人的正式授权,但因为存在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形,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要承担合同责任。
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指的是不知道也无法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且对“相信其有代理权”没有过错的一方(比如案例中不知情的建材公司)。
(二)表见代理的3个核心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1. 行为人无真实代理权:
要么根本没获得授权(如小李),要么超越授权范围(如销售员超区域签单),要么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事(如离职员工未交回证件);
2. 存在“权利外观”:
有让第三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客观证据,比如伪造的印章、工作证、空白合同,或是被代理人之前的行为让第三人产生信任(如长期默许行为人以公司名义活动);
3. 第三人善意且无过错:
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核对了工作证、印章),不是因为自身疏忽大意而受骗。
(三)法律依据与立法初衷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很多人觉得“被代理人没授权还要担责”不公平,但法律这么规定,核心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仅凭“没有授权”就否定合同效力,会导致交易双方互相猜忌,签订合同前要反复核实对方是否有真实代理权,大大增加交易成本,甚至让市场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就像案例中,建材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若让其为小李的欺诈行为买单,反而违背了公平原则。
(四)张老板的公司为何必须担责?
结合构成要件来看,小李的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
1. 小李没有公司的正式授权,属于“无权代理”;
2. 他持有伪造的工作证和公司印章,形成了“有权代理”的权利外观,让建材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其身份;
3. 建材公司不知道小李的真实情况,也核对了相关证件,属于“善意且无过错”的第三人。
因此,法院最终会判决张老板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不过大家也不用为张老板抱不平,他的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小李全额追偿,毕竟小李才是这场纠纷的始作俑者。
02这些场景,也可能触发表见代理
案例一:离职员工“旧证未交”惹麻烦
小王曾是某科技公司的销售经理,离职时没将公司的工作证、名片和空白销售合同交回。离职后,他仍以该公司销售经理的身份,用留存的空白合同与老客户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客户支付货款后,迟迟没收到货,找公司催货时才得知小王已经离职。公司以“小王无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客户将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承担发货义务。
案例二:销售员“越权签单”算有效
某服装公司授权销售员小张仅负责华北地区的销售业务,明确禁止其签订华南地区的订单。但小张为了冲业绩,私下与华南地区的客户签订了大额供货合同。客户不知道小张的授权限制,以为其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所有地区的合同。后来公司发现后拒绝发货,客户起诉维权,法院认定小张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公司履行合同。
03如何规避表见代理风险?
表见代理的纠纷大多源于“权利外观”的不当产生,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做好以下几点就能有效避坑:
(一)企业端:
1. 规范授权管理:给员工的授权要明确具体,比如“仅负责XX地区XX产品的销售,授权期限XX年”,并将授权范围书面告知合作方;
2. 及时收回“身份凭证”:员工离职时,务必收回工作证、名片、印章、空白合同等,同时通过邮件、公告等方式通知重要客户“该员工已离职,不再代表公司行事”;
3. 加强印章管理:公司公章、合同章要专人保管,使用时登记备案,避免印章被盗用、伪造;
4. 谨慎处理“默许行为”:如果发现员工有越权代理的苗头,要及时制止并公示,不要默许其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后追认”。
(二)个人/合作方端:
1. 核实授权真实性:与公司合作时,除了查看对方的工作证、名片,还可以通过公司官网、官方电话核实其身份和授权范围;
2. 要求提供书面授权:签订大额合同时,可要求对方出具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事项、期限和权限;
3. 留存核实证据:将核实身份、授权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留存好,若后续发生纠纷,可作为自身“善意无过错”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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