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招标需基于合法情形,不得擅自进行,否则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要求。终止招标并非随意行为,需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严格程序。
一、核心法定终止情形
1. 重大变故导致采购 / 招标任务取消(最常见)
- 适用场景:项目审批被撤销、资金链断裂、规划调整、用地性质变更、国家政策重大变化等
- 法律依据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二十九条: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招标人终止招标的通知与退款义务
2. 不可抗力因素
- 具体情形: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政府颁布新法律 / 行政措施导致项目无法继续
- 特殊限制:部分法规(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除不可抗力外,发布招标公告后不得终止招标
3. 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数量且缺乏竞争性
- 基本标准:投标截止后有效投标少于 3 家,且经评审后认定无竞争性
- 特殊情况
- 政府采购中,若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合法,可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采购方式,而非必须终止
- 工程建设项目中,若剩余投标人仍具备竞争实力,可继续评审
4. 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招标公正性
- 主要情形: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行贿受贿等,需提供确凿证据
-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发现此类行为应终止招标并移交监管部门处理
5. 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无法修正
- 具体问题:存在歧视性 / 排他性条款、技术参数错误、违反强制性规定等
- 操作要求:需专家论证确认缺陷无法通过澄清补正解决,且会影响招标结果公正性
6. 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且无法调整
- 适用场景:投标人报价均超出采购人支付能力,且采购人无法获得额外资金支持
- 法律后果:为避免经济纠纷,应终止招标并重新规划项目
7. 其他法定情形
- 招标项目被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终止
-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发现重大问题,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纠正
二、不同领域的特殊规定对比
招标类型
特殊终止条件
限制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
部分项目(勘察设计)规定除不可抗力外不得终止招标
需向主管部门报备,退还所有费用及利息
政府采购项目
重大变故 + 采购任务取消是唯一可擅自终止的情形
必须发布终止公告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不可抗力 + 项目取消 + 严重违法违规
需经商务部门批准,按国际招标规则处理
三、终止招标的法定程序与责任
1. 必须履行的核心义务
- 及时通知:发布终止公告(原公告媒体)+ 书面通知已获取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费用退还
- 退还招标文件 / 资格预审文件费用
- 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政府采购要求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 原因说明:向监管部门报告终止原因,政府采购项目需提交详细书面报告
2. 违规终止的法律后果
- 赔偿投标人直接经济损失(如编制投标文件的费用)
- 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
- 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终止招标与类似概念的区别
概念
核心区别
适用情形
终止招标
整个招标活动彻底结束,不再继续
项目取消、不可抗力、严重违法等
暂停招标
暂时停止,待问题解决后可恢复
异议 / 投诉处理、重大澄清需要、政策调整期间
废标
已完成评审,否决所有投标
投标均不合格、报价超预算、串通投标等
流标
有效投标不足 3 家导致招标失败
竞争性不足,通常需重新招标
结论
终止招标的核心前提是法定情形 + 必要程序,其中最常见的是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和不可抗力。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通知、退款和报备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若仅需调整招标文件或招标程序,建议优先采用暂停招标 + 澄清补正方式,而非直接终止,以提高采购效率并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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