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师 李晶

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法对公司事务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任职于公司的重要岗位。

二、存在特定犯罪记录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经济类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的。

三、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曾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或者曾担任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

四、对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负有个人责任

作为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种限制可以有效杜绝失信人员利用合法身份进行企业经营或者筹融资活动,从而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公平。

六、特定行业禁入

在证券、金融等领域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职务、吊销执业证书等未逾五年的。

例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或者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特定原因正在被司法机关调查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通常不得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八、破产程序期间的债务人有关人员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可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小结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依法将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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