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会客厅
部门和您一起来说法
《午间风——法治会客厅》
如约而至
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优胜劣汰”是普遍规律。但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经营起伏已成为常态。一些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其背后往往承载着产业链的衔接、技术的传承,甚至区域经济的活力、职工权益的保障。如何既尊重市场规律,又为那些仍有再生价值的企业提供转型纾困的通道?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清退已病入膏肓的僵尸企业,有效释放市场活力?
本期节目,常熟市人民法院上线普法
为您解读企业重整中心的相关工作
常熟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赵丽丹
常熟市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庭长
蒋先锋
常熟市企业重整中心的具体工作内容?
重整中心有五大核心功能:1.企业纾困服务引导(预重整、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立转破、诉转破、执转破咨询;企业处置路径分类指引;债权申报资料接收)。2.破产事务集约办理(现场调查、协助接管、资产处置等;投融资、管理人账户等信息共享和发布;协助选任、考核破产管理人;低效资产处置府院联动信息化平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3.困境企业多元化解(庭外债务重组、预重整、预和解;第三方投融资支持;破产衍生纠纷多元化解;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公益强制清算)。在第三人投融资支持方面,常熟市人民法院与常熟农商银行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4.府院联动协调(协调法院内部各部门、各乡镇板块开展企业风险预警信息联动融合、风险隐患联动研判;税务处理、民生保障、信用修复等联动推进;打击破产逃废债)。同时,常熟市人民法院内部也构建了一套企业风险预警协同处置机制,通过监测企业涉诉涉执情况,及时识别企业风险,寻求债务化解与企业拯救的最佳路径。5.破产专业化建设(破产审判经验总结、破产调研报告撰写、破产机制探索、案例研究与推广、信息和宣传报送、普法宣传;接受上级法院业务指导;开展与高等院校、管理人协会互动的破产研讨;组织开展管理人培训)。
什么条件下可以
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二)被执行人登记注册地位于常熟且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
(四)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是否就意味着企业彻底倒闭呢?
企业会因倒闭而破产,但破产并不意味着企业倒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破产程序。清算程序中,企业最终走向注销、终止;但在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会继续存续。
困境企业及时申请破产,
会得到哪些破产保护?
破产不仅具有出清僵尸企业的功能,更具有挽救困境企业的制度价值。困境企业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会有以下保护作用:
1.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中止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3.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进入破产程序后,
企业还能继续经营吗?
若继续经营有利于维持企业营运价值、有利于增加债务人财产,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债务人企业可以继续经营。
继续经营原则上由管理人管理,但在重整期间,若债务人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且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和解?
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原因,且债务人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清偿债务的意愿和能力,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破产和解的申请,并就债权债务安排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上述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可避免宣告破产,企业实现再生。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预重整?
为准确识别重整的价值和提高重整的成功率,降低重整的成本,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但仍具备挽救价值的企业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并申请人民法院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对企业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方案经债权人会议或者主要债权人表决通过后,人民法院正式裁定受理对企业的重整申请。
重整及和解案件是如何办理的?
在重整程序中,通过引进重整投资人向债务人注入资金、新的经营管理方案、管理理念等,重整投资人提供的资金用于清偿各类债务,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由管理人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和解程序中,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的和解草案,该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或和解计划豁免、减免的债务,自计划执行完毕时起,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哪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交重整、和解申请?
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重整;债务人可以申请对其重整、和解。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进行重整。
提出重整、和解所需材料包括:
(1)申请书,内容应明确请求事由为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和解;
(2)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进入或者准备进入
重整、和解程序的企业,
有哪些禁止行为?
(1)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
(2)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3)对外提供担保(除法定情形外);
(4)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5)损毁或丢弃账簿、文书等财务资料或重要文件资料;
(6)其他损害企业资产价值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破产重整的期限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也即重整期限一般为6个月,经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共9个月。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能否继续经营?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如果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有异议的,应该怎么办?
债务人认为自己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且未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内提出异议。
债务人若认为有重整可能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将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债务人若认为有和解可能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将裁定受理和解申请。
在提出申请之后,
债务人可以撤回申请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换言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不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
进入破产程序后,
债务人有关人员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此外,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包括三方面:一是妥善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开展工作;二是如实向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披露债务人相关信息,接受询问;三是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案说法
案例一:立转破挽救危困企业,保障农户权益——某农业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农业公司拥有有机产品认证等多项资质,是本地农业龙头企业。受市场环境变化、经营决策失误等影响,某农业发展公司自2023年起出现经营困难。同年7月,公司创始人去世,大量农户、供应商等债权人纷纷主张债权,甚至发生部分债权人哄抢物资等行为。自2023年4月起,常熟市人民法院梅李人民法庭陆续收到多起向某农业公司追讨货款等诉讼案件。截至2023年7月,相关案件数量已达29件,涉案债务总额约人民币3700万元。常熟市人民法院根据建立的“企业风险预警协同处置机制”,法庭将某农业公司的涉诉情况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对某农业公司的经营状况、重整可能性等进行综合研判。经审查,该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其主要资产仅为已抵押的土地及厂房,若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债权,普通债权清偿率极低,且企业品牌价值及拥有的“零碳农产品”认证等资质将会丧失。因此,常熟市人民法院启动“诉转破”程序,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将某农业公司作为被告的诉前调解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为后续顺利推进破产重整赢得了关键窗口期。
【典型意义】
2025年8月25日,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报道该案,并于同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转发。本案的重整,充分体现和贯彻落实了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精神。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依法履职,串联起企业风险预警协同处置机制、府院联动挖掘公司资产、分组表决等亮点环节,将破产挽救理念向前延伸,及时转入重整程序,最终实现了公司与农户利益的协同保护。本案以司法审判工作支撑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创新重整、和解、“立、审、执、破程序衔接”等企业“定制化”挽救措施,为实现困境企业“早救”“真救”贡献司法智慧、彰显司法担当。
案例二:李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首案——为“诚实而不幸”者卸下重担
【基本案情】
2021年,某公司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的李某,为解企业经营周转之急,向银行贷款80万元,并以名下唯一住房作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同年10月,李某突发疾病,后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李某名下的唯一住房经司法拍卖后亦流拍。2025年11月,某银行申请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李某母亲以监护人身份,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法院立案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确定了企业破产清算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体化推进的工作思路,指定同一管理人统筹负责两类程序。2025年12月29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务清偿方案》履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免除李某在该程序中未予清偿的债务,同时明确了五年撤销期条款,为防范程序被滥用筑牢了监督防线,让司法善意始终行走在规则框架之内。
【典型意义】
本案中债务人李某所负债务系为公司经营所致,非因个人挥霍或不良行为产生,更重要的是,李某在整个诉讼、执行程序中无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法院在确认其已用全部可供分配财产清偿债务后,综合考虑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需长期治疗、无未来偿债可能等特殊情况,依法作出债务免除裁定。这一裁定,不仅体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对“诚实而不幸”失能债务人的人文关怀与救济功能,更展现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在实践中平衡债务豁免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灵活性与必要性。
供稿|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赵丽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