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太原的房产,两名法定继承人远隔重洋,一个在新加坡,一个在美国。城南公证处受理申请后多方核验,出具了不动产继承公证书。1月26日,公证员回访得知,继承人林先生已委托他人持公证书办妥过户登记。

去年,侨胞林先生因父母在太原的不动产继承问题陷入困境。林先生早年移民新加坡,弟弟赴美求学后在当地结婚定居,并育有美国籍女儿小莉。前些年,林先生的弟弟突发疾病在美国离世,父母也先后在国内去世,三人均未订立遗嘱。远在新加坡的林先生想处置父母留下的房产,“我尝试过联系多个部门,但始终不清楚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林先生坦言,跨境办理继承手续繁杂,涉及到法律差异、文书认证等问题,让他感到手足无措。

当林先生的受托人来到城南公证处求助时,公证员杜凯旋明确告知,处置不动产必须先完成继承过户,而这起案件因涉及外籍亲属和海外侨胞,首先需要确定法律适用的规则。关于遗产继承,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林先生和侄女小莉都是老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双方协商后,小莉决定放弃继承权,由林先生单独继承房产。

接下来,就是准备跨境继承材料。公证员起草相关文本,指导小莉在美国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为确保她的真实意愿,公证员再次通过视频的方式予以确认,并讲明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海牙认证”简化了涉外文书的认证流程,公证员向林先生解释《海牙认证公约》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流程,并提供所需的材料清单和注意事项。完成认证和核验后,在公证员的协助下,林先生顺利拿到公证书并完成了房产继承过户。这场跨越三国的继承公证,不仅是一张公证书的交付,还是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提升的缩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记者 辛欣)

来源: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