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尽管说过千万遍
却仍有驾驶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要知道
任何理由都不能为酒驾开脱
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2026年1月11日,忻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交警在忻府区光明街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时,发现驾驶人王某升身上带有酒气。随后,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经抽血化验,鉴定结果为9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员王某升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二
2026年1月8日,忻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支队二大队交警在忻府区牧马路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时,发现驾驶人周某银身上带有酒气。随后,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6mg/100ml。后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周某银曾于2016年6月5日在本市因酒驾被处罚过,本次为二次酒驾被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员周某银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8日,忻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交警在忻府区牧马路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时,发现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驾驶人张某峰身上带有酒气。随后,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5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员张某峰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以下10起案例均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6年1月1日,忻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交警在忻府区光明街开展酒驾醉驾夜查行动时,发现驾驶人孙某锋身上带有酒气。随后,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经抽血化验,鉴定结果为78.6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员孙某锋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日,忻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交警在忻府区云中东路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时,发现驾驶人钱某身上带有酒气。随后,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3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员钱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3日,忻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交警在忻府区慕山路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时,发现小车驾驶人金某毅身上带有酒气。随后,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21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员金某毅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1日,忻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交警在忻府区光明街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时,发现小车驾驶人杨某良身上带有酒气。随后,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21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员杨某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1日,忻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交警在忻府区光明街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时,发现驾驶人张某伟身上带有酒气。随后,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43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员张某伟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9日,忻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交警在忻府区光明街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时,发现驾驶人杨某琦身上带有酒气。随后,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2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员杨某琦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8日,忻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勤务保障大队交警在忻府区云中北路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时,发现驾驶人杜某身上带有酒气。随后,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9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员张某峰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7日,忻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交警在忻府区汾源街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时,发现驾驶人杨某身上带有酒气。随后,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3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员杨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6日,忻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交警在忻府区忻金线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时,发现驾驶人郭某源身上带有酒气。随后,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3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员郭某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3日,忻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交警在忻府区东环路团结路口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时,发现驾驶人曹某山身上带有酒气。随后,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经抽血化验,鉴定结果为74.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员曹某山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切勿酒驾!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
酒后驾车
所面临的成本和代价
酒醉驾的成本
●酒驾(20mg/100mL ≤ 血液中酒精含量 <80mg/100mL)
第九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的:暂扣6个月驾驶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酒驾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驾驶营运机动车的: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驾(80mg/100mL ≤ 血液中酒精含量)
第九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酒驾或醉驾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
曝光不是目的
安全警示才是根本
全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
将持续对酒驾、醉驾违法行为
保持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
请广大驾驶人
来源:忻州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