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工程,施工方偷工减料、伪造质检报告,此事就发生在陕西省神木市。陕西万鑫隆裕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鑫隆裕公司”)在承接了神木市世邦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邦公司”)的新建钢结构煤棚工程后,上演了一出闹剧。
2024年4月2日,世邦公司与万鑫隆裕公司签订总价约187万元的《煤棚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万鑫隆裕公司承建世邦公司的新建钢结构煤棚工程;工程质量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工程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执行,工程质量须达成合格;40米棚主体材料中管桁架腹杆直缝焊管型号为0.063×0.003×6(直径0.063米、壁厚0.003米、长6米)、35米棚管桁架腹杆直缝焊管型号为0.05×0.003×6(直径0.05米、壁厚0.003米、长6米)。
据世邦公司胡先生介绍,开工不久,4月16日,主体材料中的管桁架腹杆直缝焊管陆续被运到场地。他们就发现万鑫隆裕公司提供的管桁架腹杆直缝焊管型号直径仅为0.025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便立即与万鑫隆裕公司沟通要求更换。万鑫隆裕公司答复不用更换,可以通过加密作为补救措施,即将间距从原本1.2米缩减到0.6米。而实际上,万鑫隆裕公司并未进行加密补救。
“当时我们发现问题后,立即与万鑫隆裕公司沟通,他们承诺会进行补救。”世邦公司代理人胡先生对北极海新闻说,“ 7月底,工程完工后,万鑫隆裕公司让我们先签结算单才给检测报告(第三方鉴定报告等),等我们拿到检测报告交到兰炭产业办(神木市兰炭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建设项目审核等工作),对方却指出报告显示煤棚不合格。我随即把报告退回去了,十来天后他们又提交了一份新的。我拿着第二次的报告再次前往兰炭产业办,对方查看后表示,报告中的检测内容虽有不合格项,但检测结果实际合格,因此煤棚至今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当时我就意识到,万鑫隆裕公司在检测报告上做了手脚。”
(图为万鑫隆裕公司先后提供两份的第三方鉴定报告部分内容)
煤棚工程施工过程当中,世邦公司陆续支付了70万余元的工程款,但剩余117万余元迟迟未付。胡先生表示:“之所以未支付剩余款项,就是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始终未解决。我们不是故意拖欠,而是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对方承诺的修复根本没有落实。”
几次催款无果后,2025年初,万鑫隆裕公司将世邦公司起诉至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117万余元。世邦公司提起反诉并提交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
神木市人民法院认为,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世邦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至于世邦公司提起反诉并提交申请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万鑫隆裕公司施工的钢结构材料不符合约定标准;况且被告在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后仍进行了工程结算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所以对世邦公司关于该工程质量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最终,一审判决世邦公司支付工程款108万余元。
(图《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部分)
对于一审判决,世邦公司表示不服,遂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点强调工程质量问题和鉴定申请。
二审期间,法院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审查。经查,万鑫隆裕公司实际施工所用钢材规格确实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偷工减料问题,且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法院还注意到,在施工过程中,世邦公司就曾提出质量问题,但万鑫隆裕公司未予整改。
二审法院认为该行为虽违反诚信原则,但与工程款支付属不同法律关系。而关于世邦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受理其反诉请求及鉴定申请,存在程序不当的问题。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认为,万鑫隆裕公司主张工程款,世邦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要求赔偿损失,“对于该反诉请求不足以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请求,并非必然进行合并审理”,且世邦公司在反诉时一并申请鉴定,若进行合并审理无法达到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的目的,故一审法院未予合并审理不属于法律规定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形。如世邦公司坚持主张其请求,可另案主张权利。
(图《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部分)
胡先生说:“就在二审的审理期间,我们收到了兰炭产业办整改通知,这个煤棚拆了赔钱、修复赔钱、不拆还是赔钱,都不知道怎么办。”
(图《神木市兰炭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通知单》)
2025年8月18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判令世邦公司支付万鑫隆裕公司工程款1079991.10元,扣留质保金9万余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质保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万鑫隆裕公司须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或推诿不修的,另找第三方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从万鑫隆裕公司质保金中双倍扣除,质保金不足的,万鑫隆裕公司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事态的发展往往出人意料。“二审判决后,我们向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核实鉴定报告,结果让我们很震惊,”胡先生回忆,“结果证实该质检中心根本没有出具过这份报告。为此,该质检中心还向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他们曾咨询过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得到的答复都是,只有工程出了事故他们才能介入。无奈,他们现在已经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25)陕0881民初835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图为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据北极海新闻了解,胡先生是新建钢结构煤棚工程的总承包方,而万鑫隆裕公司是他下属的施工方。结果出了这样的事,现在发包方也在责令胡先生对工程不合格部分进行修复或重做。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惠律师认为:万鑫隆裕公司偷工减料、伪造质检报告及庭审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与诚信原则,涉嫌违法,可能需承担返工、赔偿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刑事风险。二审已认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与材料不符事实,虽未合并审理反诉,但世邦公司可依据虚假报告的新证据另行主张赔偿,或通过再审程序维护权益。建设工程质量关乎安全,施工方应恪守质量标准,发包方发现问题需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依法申请质量鉴定,避免权益受损。行政监管部门可针对虚假报告、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形主动介入调查,追究相关主体行政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