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当事人小李向我们反映,他2012年出国前就将其名下的房产出租给租客小美,租赁合同约定每年12月31日小美就应当将房租支付给小李,然而,从2014年起,小美交了两次租金后就没有再支付,小李以为小美已经自行搬离也就并未催讨。而小李2024年回国后发现小美仍实际住在房屋内,于是向小美讨要10年的租金,小美却理直气壮的说:“我最多付你这几年的,再之前的租金我已经问过律师,过了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你不能再问我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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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拖久了就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吗?

小李想不通,其实司法实践中的确有这种观点存在。关键点在于对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租赁合同究竟属于分期履行合同还是定期履行合同。

第一种观点将租赁合同理解为分期履行合同,认为将租客应当支付的租金视为同一个债务整体,租客在租赁期限内分期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89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拖欠租金的整体诉讼时效从租赁合同最后一期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 4265 号民事裁定书中就持该观点,裁定书认为“各期租金债务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独立性不足以否定整体性,不能割裂全部租金的整体性,因此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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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将租赁合同理解为定期履行合同。认为租赁合同是在固定期限内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每一笔债务均具有独立性,因此可以单独享有债权请求权,故每一笔拖欠租金的诉讼时效均应单独计算。各地方法院,如(2019)渝05民终2825号、(2020)川01民终10955号以及上海二中院均持有上述观点。

由于认识不同,也导致了在实践操作中,对于房东讨要拖欠租金的保护力度不一,采用第一种观点将租赁合同理解为分期履行合同,意味着房东被拖欠的租金不管多久,只要在合同结束后三年内主张权利,就能得到法律保护,显然保护力度较高。而采用第二种观点,将租赁合同理解为定期履行合同,那意味着房东必须在被拖欠租金事实发生后三年内立即采取行动,否则该期被拖欠的租金就有可能因为超出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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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簿上睡大觉”。如果采用第一种观点,允许房东在租赁期结束后再就拖欠已久的租金一并主张权利,那么对房东来说无疑大大降低了其在房屋租赁期间应当负有的对房屋租赁状况的注意义务:租客拖欠房租,房东原本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讨,就能实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重新计算,且房东在第一时间催讨后租客如果支付了租金,也就避免了租金越拖越多,导致后续诉累,占用本可节约的司法资源,并不合理,因此将租赁合同理解为定期履行合同更有利于平衡房东、租客以及司法的三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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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鉴于现行司法实践中既有将租赁合同理解为分期履行合同,亦有将租赁合同理解为定期履行合同的两种做法,建议有房出租的房东在发生租客拖欠租金的情况后,第一时间对租客租金进行催讨,行使自身权利,避免后续因超出诉讼时效而发生无法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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