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陈某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至2023年11月,被告人陈某铭通过架设捕鸟网及播放画眉鸟叫声等诱捕手段,非法猎捕700余只画眉鸟,还向他人非法购买100余只画眉鸟。其间,陈某铭将上述800余只画眉鸟以150-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全国各地买家从中牟利。经司法鉴定,陈某铭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价值总计400余万元。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聘请鸟类保护专家担任生态技术调查官,实地勘察捕猎山场、核实案涉画眉鸟品种及价值、分析论证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当庭发表《技术调查意见》。被告人陈某铭当庭表示愿意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认定陈某铭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陈某铭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铭赔偿因其危害珍贵、濒危保护动物造成9只画眉鸟死亡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5000元。
专家点评
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智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助力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守护珍稀鸟类资源,维持生态平衡的生动实践。一方面,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稀鸟类资源的犯罪行为,积极运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由专业技术人员科学论证猎捕画眉鸟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范围、危害程度等核心问题,有效支撑审判专业性,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判处陈某铭赔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用于野生动物栖息地建设、野生动物救助等,为生态修复提供强有力保障,并以展板、视频等多种宣传形式开展法治宣传,震慑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澄清纠正社会公众在鸟类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本案既明确了生态技术调查官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路径,进一步引申出"专家参审+技术调查+质询意见"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方式,更以“刑事打击+民事赔偿+生态修复+普法警示”的体系化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模式,为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复制推广的司法样本与福建经验。
案例二
郑某辉等人贪污案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明溪县某幼儿园园长谢某授意时任食堂采购员郑某辉、食堂管理员梁某兰,套取资金用于支付总园及分园在账上无法列支的费用。之后,郑某辉与梁某兰商议,从伙食费中再套取资金作为二人“辛苦费”,并五五分成。于是二人虚增部分食材采购数量,供货商在扣除实际货款后,将剩余钱款转账给郑某辉。2019年4月至2022年7月,郑某辉、梁某兰共套取“辛苦费”人民币25万余元,二人均分。明溪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某辉、梁某兰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郑某辉、梁某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51801元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专家点评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
刘方权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校园餐”直接关乎广大学生健康成长、亿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发展未来,是社会关切、群众瞩目的民生焦点,更是食品安全监管与司法保护的重中之重。被告人通过虚增食材采购数量套取不法利益,直接影响供应商的公正选定和食材采购质量,同时因经费减少,必然导致“校园餐”质量下降,直接损害学生的健康权益,必须依法严惩。“校园餐”经费一分一毫都必须花在孩子身上,蚕食“校园餐”经费,侵害的是学生利益,损坏的是教育机构的信誉。本案的依法公正审理,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惩治“校园餐”领域贪污腐败的坚定立场,是司法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生动实践。
案例三
“合力泰”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股份”)是深交所主板上市的福建企业。近年来,“合力泰股份”陷入债务和经营危机,若2024年年底前不能达到净资产转正,公司将面临强制退市风险。经债权人申请,“合力泰股份”启动破产预重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临时管理人规范共益债融资行为,允许企业按照重整草案过会条件融资,及时注入资金用于维持生产、稳定客户及员工队伍,实现“不停产、不停业”。同时,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推动重整草案获得批准。2024年11月2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合力泰股份破产重整案。2024年12月23日,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于同月31日确认“合力泰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25年6月,“合力泰股份”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9月2日公司市值攀升至300.67亿元,创近五年新高。2025年9月,合力泰股份已按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清偿完毕全部历史积欠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并分批完成了13.06亿股的偿债股票分配,财务状况得到根本改善,企业经营步入健康发展新阶段。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
徐阳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预重整机制、共益债融资及跨省司法协作等一系列创新举措,高效拯救困境企业、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典范之作。面对企业紧迫的退市时限与复杂的风险局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果断采取“预重整+重整”无缝衔接模式,在预重整阶段即提前介入指导,为后续快速推进重整程序奠定了坚实基础。尤其是在预重整阶段办理法院即依法准许债务人进行共益债融资,这一举措具有重要的破题意义:一方面,及时注入的共益债资金有效维持了企业核心业务的持续运营,避免了资产价值在困境中贬损,稳定了职工队伍,为企业重整赢得了宝贵的经营缓冲期;另一方面,它向市场传递了积极的拯救信号,增强了潜在投资人的信心,为成功引入战略投资、优化重整方案创造了有利条件。本案的成功审结,不仅使一家百亿级上市公司重获新生,保障了数千职工就业,更是福建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写照,为通过司法途径挽救危困上市公司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案例四
“重修顺济桥记”石碑回归案
案情简介
泉州顺济桥遗址现为“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文化遗产点之一。经群众反映,在泉州市鲤城区王某宏的经营场所内,发现“重修顺济桥记”石碑,疑似顺济桥遗失石碑。王某宏系石碑持有人,因不了解文物价值,长期将案涉石碑露天放置,当做普通石桌使用。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确认系顺济桥遗失石碑。此后,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等部门曾与王某宏交涉,王某宏口头表达返还意向,但协商尚未取得实效。为确保文物安全,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诉前行为保全。2025年1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王某宏对持有的“重修顺济桥记”石碑立即就地采取保护措施,禁止改变该石碑原状,禁止转移石碑。经两级法院联动调解,2025年2月,王某宏无偿返还“重修顺济桥记”石碑。2025年7月,“重修顺济桥记”石碑回归顺济桥遗址。
专家点评
华侨大学海上丝绸之路
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陈慰星
文化遗产是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传承的实物载体和重要见证,司法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强力支撑。人民法院探索运用诉前行为保全保护世界遗产文物,体现出诸多首创型司法文物保护亮点:一是运用诉前行为保全机制发出“文物司法保护令”,将文物安全识别为急需优先保护的法益,责令保管人采取特定文物保护措施,是司法禁令制度在文物领域运用的有力探索;二是确认具备公益属性的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作为代表文物公共利益的适格主体,允许其以申请人身份提起诉前行为保全,在公益诉讼领域探索了适格诉讼担当人的多重可能;三是通过合理运用民事诉讼,以“保全+调解”推动文物回归,既注重流失文物安全回归的保全力度,也以调解方式实现文物整体保护观念在寻常巷陌扎根的温度。
案例五
深海养殖平台“宁德1号”海洋工程建设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为推动海上养殖转型升级,某宁德公司、某海建公司签订《设计建造合同》,约定由某海建公司建造深远海养殖平台项目“宁德1号”,之后双方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启动“宁德1号”的建设。2023年7月,受台风“杜苏芮”影响“宁德1号”养殖平台主体受损并最终沉没,双方就合同款项、违约金、利息及其他损失赔偿发生纠纷。厦门海事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具有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合同目的在于改变传统养殖方式,积极开展深远海抗风浪智能化可移动养殖,既是海上养殖产业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创新举措,又为探索深远海养殖技术与海洋开发利用提供试验平台,均属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集成系统运用。由于受建造材料、工艺、试验条件影响,以及当地养殖海域地质、水文气象、洋流潮汐等因素制约,兼之台风等偶发因素,导致缔约当事人无法实现约定的预期交付标的物目的。鉴于案涉实验型项目及其试验性质,双方始终秉持相向而行原则,同步积极推进合同履行进程,涉案平台未能如期交付,并非某海建公司违约行为所致,故不认定某海建公司构成违约。
专家点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丽新
福建省是海洋经济第一梯队成员,海洋经济对全省GDP贡献率达21.7%,深海养殖规模居全国第一。“宁德一号”海上养殖平台是新质生产力在深海养殖领域的一次探索和实践,涉及领域新、技术含量高,工程经济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较广。平台主体因受损沉没产生纠纷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慎区分创新风险与法律责任,在审理时确立了审理新质生产力类案件时的裁判原则:新质生产力意味着更大的商业风险,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的,系属双方缔约时所能合理预见到的客观原因导致,不应简单认定研发者违约,而是综合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过程、过错责任、损失后果等方面,予以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本案的裁判思路充分贯彻中央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鼓励海洋经济产业升级发展的指导精神,通过司法裁判精神的包容、创新与引领,积极服务和保障海洋新质生产力的健康发展,为国家海洋强国战略提供法治支撑,是司法服务保障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的典型案例。
案例六
A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A公司向特某公司购买速冻茄子块,约定合同有关争议由俄罗斯商事仲裁院解决。2023年5月,A公司以特某公司未履行全部交货义务为由申请仲裁,请求索赔173327.5美元。2023年11月,俄罗斯商事仲裁院在莫斯科作出第M-80/2023号仲裁裁决:特某公司向A公司偿付本金71250美元、罚金28500美元、仲裁费用10876.95美元。因特某公司未履行裁决内容,2024年11月,A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案涉裁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案涉裁决由俄罗斯商事仲裁院在俄罗斯作出,中国和俄罗斯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应适用《纽约公约》判断是否承认和执行。而案涉裁决不具有《纽约公约》第五条所规定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之情形,故依法当庭予以承认与执行。2025年1月1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事后全面履行并继续开展跨境贸易合作。
专家点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福建省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
肖伟
高效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已成为评价一国营商环境是否良好的重要标志。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准确适用《纽约公约》,厘定“适当通知义务”,积极践行“仲裁友好型国家”理念,展现我国信守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契约精神;二是展现涉外审判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厦门国际商事法庭选择熟悉金砖国际商贸规则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依法高效审结案件,并当庭裁定承认与执行案涉裁决;三是构建全链条国际商贸争端解纷模式。法庭当庭裁定承认与执行案涉裁决后,又出具执前督促履行义务通知书,实现与执前调解的有机衔接,促成中外当事人当庭达成“分期履行+业务重启”的和解协议,修复双方受损的金砖商贸关系。本案以个案小切口,促进金砖经贸合作软联通,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实践范本,充分彰显“化干戈为玉帛”的中华传统文化“和合”理念在全球商事治理中的独特价值。
案例七
彭某与某饮品公司等涉台人格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台湾地区知名艺人彭某发现宁德市某饮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未经其授权,在淘宝"某旗舰店"、京东"某自营旗舰店"等销售宣传页面擅自使用其肖像及姓名,并虚构"某电影主演彭某携手助力某品牌"等虚假合作信息,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与案涉品牌存在代言关系。彭某向蕉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开支等共计100余万元。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由涉台审判庭法官与熟悉两岸社情民意、具有专业知识的台胞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合议庭坚持“两岸一家亲”理念,采用承办法官释法、台胞陪审员“连心”的方式,引导原、被告双方进行多轮在线调解、背靠背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席志国
本案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原则,创新运用涉台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特邀熟悉两岸社情民意,具有专业知识的台胞陪审员共同参与调解,精准地把握台胞当事人的诉求核心和情感关切,同时积极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经营理念,通过远程视频调解、释法说理等方式,公正、高效、温情地化解矛盾纠纷。本案纠纷的妥善化解,是人民法院立足涉台审判职能,主动将司法审判置于两岸融合发展的宏观背景之下,充分彰显了对台服务工作大局,对于不断丰富涉台审判“专业化+社会化”的方式方法,持续创新有利于纠纷化解的司法服务措施及今后探索和完善涉台权益司法保障机制,深化两岸法治交流融合,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
案例八
涉“AI合成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网信息公司将调研采集来的有色金属数据,与自有AI算法生成“SMM有色金属现货价格数据”(含1249个价格点),每日通过“上海有色网”等多平台向消费者提供,经长期运营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某江科技公司、某江信息公司和某拉公司在三者共同或分别运营的平台上,向消费者提供与SMM价格数据高度近似、趋势近似的数据。某网信息公司诉请判令某江科技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网信息公司通过对原始数据进行创造性加工而形成的SMM数据集合,蕴含了实质性的智力与资本投入,具备较高的经济价值与市场竞争优势,其相关数据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某江科技公司等未能对数据高度相似性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数据独立来源的情况下,推定其未经许可抄袭原告数据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综合考量投入成本、不正当使用数据的范围与比例、侵权网站的运营规模与访问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判决某江科技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12万元。
专家点评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邹郁卓
本案是福建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AI合成数据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司法层面在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探索数据权益保护新路径的典型案例。法院践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的精神,为“AI合成数据”确立权益保护原则,明确认定在大数据加工领域,某网信息公司作为数据处理者,其发布的SMM价格数据系采用独创方法论对原始数据进行深度分析、整合与加工而成的AI合成数据。该数据集合具有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实在的商业利益与独特的竞争优势,对此享有合法的竞争性权益。在裁判规则上,采用“初步证据+合理解释”的路径破解数据侵权认定难题,在借助电子数据鉴定技术查明被告数据存在篡改可能后,法院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分配。在社会效果上,判决妥善平衡了数据获取者、使用者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清晰划定了数据合法使用的边界,倡导了“合法、适度、诚信”的数据利用竞争原则。这既激励了市场主体对数据创新开发与价值复用的投入,也为构建公平、诚信、有序的数据产业竞争秩序提供了裁判示范,契合新时代加强科技创新司法保障的导向。
案例九
魏某诉某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案情简介
魏某的房屋位于某区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因征收部门与魏某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某区政府向魏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魏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某区政府作出《撤销决定》撤销该补偿决定,但魏某仍要求确认补偿决定违法。一审法院认为,补偿决定系授益行政行为,补偿决定被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后已经不发生任何效力,不会给魏某增加不利的负担,也未遗留其他不利影响,魏某坚持对已经不存在的补偿决定进行违法性确认没有任何意义,故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二审认为,某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虽然在一审审理中某区政府作出《撤销决定》撤销了该补偿决定,但经一审法院释明魏某仍要求确认补偿决定违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确认补偿决定违法,故判决确认某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违法。
专家点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刘芳
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类案裁判规则。行政诉讼的审理是基于原告提起诉讼时的行政行为状态,无论后续行政机关是否撤销了原行政行为,只要原告坚持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就应当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二是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行政机关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是否有确认违法的必要性,应基于原告的判断和诉请,因行政行为被撤销而无需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无法律依据。三是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撤销原行政行为,并不等同于该行为从未发生。撤销只是消除了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但并不能抹去其曾经存在和对原告造成影响的事实,确认违法是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有其独立意义,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十
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
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借款17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王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处以罚款。后因王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11月,法院在审理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时,发现其使用其母亲支付宝账户收取诈骗款项,可能涉及隐匿财产行为。获知财产线索后,法院通过调取账户流水查明,2024年10月至2025年5月期间,王某母亲支付宝账户存在多笔消费记录,主要用于抖音直播打赏、购买高端电子设备、租赁汽车等。法院随即通过“打击拒执犯罪联动协作中心”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公检法三家依托该机制,围绕限制消费令送达凭证、罚款决定书、财产查询反馈结果及未执结案件清单等材料,协同梳理、固定证据。2025年12月26日,王某因犯诈骗罪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其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专家点评
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彭春莲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在已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情况下,为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转而利用他人账户进行直播打赏、购买高端电子设备等消费行为,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同时表明,诸如网络直播打赏等新型消费形态产生的记录,亦可作为认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构成拒执犯罪的关键证据。丰泽法院依托“打击拒执犯罪联动协作中心”,实现了公检法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序衔接与证据协作,为刑事立案与侦查提供了清晰指引和扎实的证据支持。从线索发现到判决作出,全程仅用时28天,有效提升了打击拒执犯罪的精准性与办案效率,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的责任与担当。
供稿:审管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