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05年,北京大兴,陈建国想买一套带电梯的房子——他刚做完手术,爬不了楼。
但银行因他健康状况拒绝贷款。
于是,他和20岁的女儿陈琳商量:“你刚成年,信用良好,用你名字贷款,房子我来出钱。”
陈琳同意。同年12月,她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买下一号房屋,总价82万余元。
首付款、月供、契税、维修基金……全部由陈建国支付,2011年贷款还清。
但奇怪的是——
房产证一直登记在陈琳名下;
2011年解押后,陈建国从未要求过户;
2014年,他又在隔壁小区全款买了二号房屋自住;
更关键的是:购房时,陈琳的母亲(陈建国前妻)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亲笔签字。
2011年,陈建国与李梅再婚。
2021年,他因病去世,未留遗嘱。
李梅和她的女儿张婷(陈建国继女)随即起诉陈琳,称:
“一号房屋是陈建国借你名字买的,他是实际产权人。我们作为继承人,要求把房子过户到我们名下。”
陈琳坚决反对:“房子就是我的!我妈签了贷款合同,我从小住到结婚,父亲从没说过是‘借名’。”
更耐人寻味的是——
陈建国与陈琳关系后期恶化,陈琳多次请求父亲把房子“明确赠与”自己,都被拒绝;
但他生前从未主张过房屋所有权,也从未提起确权诉讼。
这场亲情与房产的拉锯战,最终由法院一锤定音。
裁判结果
法院判了:
❌ 驳回李梅、张婷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明确:
仅有出资行为,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尤其在父女之间,缺乏书面或口头合意,且多项事实与借名逻辑相悖。
这意味着,尽管陈建国出了全款,但法律上,一号房屋仍属于陈琳个人财产。
法院怎么说?
法官重点分析了三个关键点:
第一,有没有“借名合意”?
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
没有协议;
没有聊天记录;
没有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曾约定“代持”。
法院强调:亲属间出资购房,更可能是赠与或家庭安排,而非借名。
第二,哪些事实与“借名”矛盾?
前妻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说明她认可女儿是购房主体;
2011年贷款还清、抵押注销后,长达十年未要求过户,不合常理;
陈建国另购新房自住,若真为“借名”,何必多此一举?
第三,出资是否等于所有权?
法院指出: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在无明确约定情况下,通常视为赠与。不能仅凭付款凭证就推翻不动产登记效力。”
尤其本案中,女儿长期居住、管理房屋、收取租金,进一步强化了其所有权外观。
综上,原告主张的“借名买房”基础不成立,诉讼请求自然无法支持。
律师提示
这个案子警示:
对父母一方:
想“借子女名买房”,必须签书面协议+保留完整资金闭环+避免混同生活支出;
若多年不主张权利,法院会认为你默认放弃;
亲属关系越近,越需要白纸黑字——否则极易被推定为赠与。
对配偶/继子女一方:
不要以为“他出的钱”就能继承房产;
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若想保障权益,应在生前推动确权,而非死后争产。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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