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交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26年1月3日,宁武公安交警在011乡道分东线3公里处设置临时检查点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时,发现小车驾驶人王某恒身上带有酒气。随后,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2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员王某恒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