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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值得所有同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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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2024年1月9日、2月15日,患者在家自测出怀孕现象遂于2月15日、2月16日、2月18日、2月24日、3月4日前往市妇幼保健院门诊多次诊疗、检查。

2月24日,患者被市妇幼保健院初步诊断:1.先兆流产;2.宫外孕不排除。

2月25日,患者与市妇幼保健院主治医生添加了微信,并发检查单让主治医生看检查结果,主治医生微信回复“孕酮低、口服孕酮”。

2月26日下午18:09分,患者问主治医生“你给开的保胎药继续吃着吗”,主治医生回复“吃”。

3月4日下午16:34分,患者再次通过微信发送检查单,让主治医看检查结果,主治医生回复“孕酮低、继续吃孕酮”。患者告知主治医生“那我今天流了一个血块是不是流产了呢……”。主治医生下午19:04回复“知道了,才对上人。化验单比上次的化验值都低了,这个妊娠囊不太好,真的可能是流产了”、“孕酮停,吃生化丸,益母草或者再等一等”。

3月6日,患者因下腹痛伴昏厥,被家人送往甘肃某医院,被初步诊断异位妊娠、失血性休克,当天给予腹腔镜下左侧输卵管切除+腹腔引流术。术中见:盆腔陈旧性积血及血凝块约1000ml,左侧附件区包块形成,约5cm×4cm×4cm,左侧输卵管壶腹部膨大、增粗,呈紫黑色,表面有一小破口,伞端有大量凝血块附着,子宫正常大小。

3月11日,患者出院,病检报告诊断为(左侧输卵管)妊娠,出院诊断为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失血性休克、急性失血性贫血。

对此,患者认为,市妇保院误诊误治为宫外孕患者开具保胎药,导致输卵管切除,且多次推诿,对于相关事实拒不承认,态度傲慢,起诉要求按照80%比例赔偿其各项损失24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

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医疗损害后果是左侧输卵管妊娠破裂出血、危及生命并输卵管切除。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原因力大小为45%-55%(建议50%)。患者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构成九级伤残。

但医患双方对此有异议。

患方认为市妇幼保健院应当负主要责任,而不是同等责任,原因力应该在56%-95%。医方认为原因力应以甘肃医调委建议的30%为宜,且伤残等级应为十级伤残。遂患者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鉴定人庭审陈述称患者在造成自身现损害后果中不具有过错,患宫外孕只是判定医方和患者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一个参与因素。本案医方的过错在于:一是在诊断发现患者血HCG不断升高,存在怀孕迹象而不能检测到孕囊时未及时收治患者入院进行一级护理并密切观察;二是在诊断出疑似患者可能存在宫外孕时仍给予保胎药继续保胎。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是造成患者切除左侧输卵管的主要原因,应对患者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本案患者患宫外孕本身没有过错,但在身体长期不适,问诊无效的情况下,仍不变通,不提高谨慎,不到医院现场问诊,而通过微信问诊主治医生,导致主治医生对其张冠李戴给予错误的治疗意见造成输卵管中的孕囊不断膨大至破裂,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市妇幼保健院对患者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即市妇幼保健院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以及患者的其他各项损失208697.77元的75%,即156523.33;其余25%的损失由患者自行承担。

对此,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患者的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涉事医院承担的责任比例以及诉讼费、鉴定费的承担判定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客说

输卵管切除不仅是身体的残缺,更是生育希望的湮灭。本案中,医生的两大失误——忽视宫外孕本质、滥用保胎手段,折射出临床思维的惰性。医学的进步始于对错误的坦诚,唯有将每一次事故转化为制度补丁,才能让更多患者免于坠入同样的深渊。

【责编】医客君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医学生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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