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无人机逐渐走进大众生活

成为记录美景

传递视角的“空中之眼”

然而

有些飞手却将天空视为“法外之地”

心存侥幸违规“黑飞”

——殊不知

你手中的无人机

绝不是“想飞就能飞”的玩具

每一次未经批准的升空

都可能威胁空中秩序与公共安全!

近日

吉林市公安局

依法连续查处两起

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案件

给所有无人机使用者敲响了警钟!

案例一:

2024年6月至2025年9月期间,违法行为人单某在未通过国家指定平台申报并获批准的情况下,先后22次在船营区、永吉县、蛟河市等多地的管制空域内放飞无人机。其飞行高度最低152米,最高竟达1499米,严重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单某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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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5年11月25日,违法行为人卢某在桦甸市启新街苏密沟桥上,同样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便在管制空域内操控无人机起飞。其行为已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卢某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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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黑飞”

无人机“黑飞”,是指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条例》第十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

二、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八类区域上方空域以及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加管制区域为管制空域。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关于真高120米的理解,即无人机飞行时距正下方自然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不超过120米。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无人机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黑飞”如何处罚

一、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

《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常见为超过真高120米),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无人机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新法修订 管理更严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六条首次明确将无人机违规使用纳入治安拘留范围。这一法律修订释放出明确的信号:国家对低空领域的管理正在不断收紧和规范,无人机飞行的“自由边界”被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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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得好、更要飞得安心”

无人机飞行,自由与责任并存

合规飞行

才能真正享受无人机带来的乐趣

让我们共同守护低空安全

来源 | 吉林市公安局、部分来源于国家应急科普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