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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

为增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法律意识,积极服务营造遵规守法、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骗取套取社保基金问题集中整治,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违规情形

结合以往各地发生的侵害社保基金案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参与欺诈骗取社保基金并从中非法牟利,主要涉及以“代缴社保”“劳务派遣”(无实际用工)等名义,招揽、组织不符合条件人员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参保缴费、短期“挂靠”参保或“减员不离岗”骗领失业保险金、协助伪造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形

二、违法违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侵害社保基金行为的处罚措施涵盖全额追缴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2至5倍罚款、纳入信用惩戒体系等,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内容。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内容。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相关内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遵规守法提醒

社保基金是保障广大参保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国家对社保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常态化开展数据比对筛查,精准发掘和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行为。请通过合法途径、据实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参与以任何欺诈形式骗取套取社保基金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存在相关情形的,请主动联系参保地的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纠错整改。如发现骗取套取社保基金违法行为的有效线索,请拨打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028-12333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依规领取举报奖励金。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9日

来源 | 成都人社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