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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日常生活中,您是否也遇到过类似情况:明明花钱买了正装商品,到手却发现其中混有“非卖品”赠品?经营者这样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将通过大亚湾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件,带您看清“赠品当正品卖”背后的法律问题,守护每一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023年11月的一天,家住大亚湾开发区的郭先生,在家附近的药房里购买了10瓶某保健品品牌的胶原蛋白透明质酸钠粉,该产品的售价为195元每瓶。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梁梅燕:原告交付了3瓶产品,并告知原告欠7瓶,到货会通知。郭某随后就发现,其收到的3瓶产品当中有2瓶的外包装标注有“本品不单独销售”的字样,经过核实,实际为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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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郭先生便来到店内和老板理论,沟通后,药店老板便退回了郭先生1950元货款,并承诺会补发10瓶赠品作为补偿,不过,此后关于承诺赔偿的10瓶赠品,却始终未能兑现。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郭先生便将药房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梁梅燕:在庭审当中,被告就辩称,原告多次向其购买案涉的产品,且其购买的产品价格是低于市场价格的,他应当知晓部分为赠品,同时主张赠品与正品的成分 功能,还有安全标准是一致的,仅包装不同,是用于促销的,所以他认为自身并不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那么,在这起案件当中,药店销售“赠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梁梅燕:我们审理认为药房在销售的过程中,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其所售的产品、商品为赠品,导致郭某误以为其购买的产品均为正品,主观上具有隐瞒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郭某意思表示错误,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关于药房提出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价格折扣与产品属性并无逻辑关系,消费者知情权独立于产品质量,经营者的法定告知义务,不能因消费者可能知情而免除,赠品与正品质量一致,亦不能阻却欺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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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审理认为,药店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不过,在赔偿款认定方面,“退一赔三”又该如何计算,究竟应当以未收到货的7瓶作为损失,还是以3瓶中的2瓶赠品作为基数来计算损失呢?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梁梅燕:药房已经向原告退还了全部货款,他的退一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剩余的7瓶产品也没有实际交付,交易并没有完成,郭某因此关于这7瓶也没有遭受到损失。所以我们认定,这7瓶它不构成欺诈,就根据3瓶当中有两瓶它是赠品,所以按照单价195元每瓶的标准,那依照退一赔三的规定,药房应当向原告赔偿三倍的赔偿金,共计是1170元,并且驳回了郭某其它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诚信是市场交易的基石。经营者应如实、全面介绍商品信息,明确区分正品与赠品,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