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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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经营实践中,小股东因持股比例低、缺乏话语权,常面临被大股东“架空”的困境:知情权被剥夺、分红权被侵占、经营决策权被无视,甚至股权被恶意稀释。

那么,小股东权利被大股东侵害,怎样才能合法夺回公司控制权?

周军律师将从法律根基、分阶段实操方案、风险防控等方面为您详细解读小股东如何合法夺回公司控制权:

一、法律根基:小股东夺权的核心法律支撑

小股东合法夺回公司控制权,并非“挑战资本多数决”,而是基于法律对股东权利的平等保护,核心依据可归纳为三类:

1. 新《公司法》的权利保障条款

新《公司法》扩大了小股东知情权范围,明确可查阅会计凭证及全资子公司资料,还允许委托中介机构独立查阅;增设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的股权回购请求权,降低维权门槛;完善股东失权制度,为小股东解除未出资大股东资格提供直接依据。

这些条款打破了“持股比例决定一切”的误区,为小股东夺权提供了制度基础。

2. 决议效力否定的司法规则

根据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大股东操纵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若存在内容违法、程序瑕疵(如未通知小股东参会、表决方式违规),小股东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撤销或不成立,直接否定大股东控制行为的合法性。

3. 权利滥用禁止原则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其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可被依法规制。

二、阶梯式夺权路径:从基础维权到终极破局

小股东夺回控制权需循序渐进,根据侵害程度选择对应手段,避免盲目诉讼消耗成本,核心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证据先行,筑牢维权基础——知情权破冰

被侵害的核心往往是“信息不对称”,小股东首要任务是通过知情权掌握公司真实经营状况,为后续夺权收集证据。

1. 明确查阅范围

依据新《公司法》,可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含发票、合同、银行流水等原始凭证),若涉及集团公司,还可查阅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全面排查大股东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挪用公司资产等行为。

2. 规范行使流程

先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注明持股证明、查阅目的(如“核查经营状况,确认分红合理性”),通过EMS公证送达并留存回执;若公司15日内未答复或拒绝,可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协助查阅,确保读懂财务数据中的违法线索。

3. 证据固定要点

对查阅获得的资料拍照、复印并加盖公司公章(或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同时留存沟通记录(微信、邮件、通话录音)、快递回执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为后续诉讼或谈判提供支撑。

(二)第二阶段:主动发声,否定违规控制——决议效力之诉

若发现大股东通过违规决议架空小股东,可通过诉讼否定决议效力,直接打破其控制格局,常见情形及操作如下:

1. 决议撤销之诉(针对程序瑕疵)

若大股东未通知小股东参会、未提前15日送达会议通知、表决比例未达标,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新《公司法》已删除“股东需提供担保”的要求,维权门槛大幅降低,需注意轻微瑕疵且不影响决议结果的除外。

例如,大股东未通知持股10%的小股东参会即通过增资决议,小股东可起诉撤销该决议,恢复原有股权比例。

2. 决议不成立/无效之诉(针对严重违规)

若存在“未开会就出决议”“未对事项表决”“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恶意剥夺小股东分红权)等情形,可直接起诉确认决议自始不成立或无效,且不受60日期限限制。

例如,大股东伪造小股东签名形成的股权转让决议,小股东可随时起诉确认无效,追回被侵占的股权。

3. 关键操作提醒

起诉时需以公司为被告,将大股东列为第三人;提交证据时重点证明决议存在程序或内容瑕疵,结合第一阶段获取的公司资料,提升胜诉概率。

(三)第三阶段:进阶夺权,重塑控制权结构——核心手段落地

若基础维权无法打破僵局,可通过股东失权、联合其他股东、股权回购等手段主动出击,重塑公司控制权,核心手段有三类:

1. 股东失权:解除未出资大股东资格

若大股东存在未按章程日期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小股东可推动启动股东失权程序。

根据新《公司法》第52条,先由董事会(若被大股东控制,可联合其他股东召集股东会要求董事会履职)向大股东发送书面催缴通知,给予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仍未出资的,发送失权通知,大股东即丧失未出资对应股权的表决权、分红权等权利;最终通过股东会决议(大股东无对应表决权)解除其股东资格,小股东可通过增资或受让股权提升持股比例。

例如,两位各持股10%的实缴小股东,可联合推动解除零实缴的80%控股股东资格,后续通过增资成为公司主要股东。

2. 联合维权:凝聚小股东力量

单个小股东持股比例低,但联合其他小股东后往往能形成制衡。需先梳理公司股权结构,联系其他被侵害的小股东,签订联合维权协议,明确共同诉求(如改组董事会、更换法定代表人);合计持股≥10%的,可联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绕开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表决时通过联合投票形成多数意见,推动更换高管、修改公司章程(如增设小股东在董事会的席位、明确分红规则)等关键决议,逐步掌握经营管理权。

3. 股权回购:退出或倒逼控制权调整

若大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可依据新《公司法》第89条,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股权。通过回购谈判,可倒逼大股东让步,同意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若回购顺利,也可选择“体面退出”,避免持续内耗。此外,若公司连续5年盈利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投反对票的小股东也可直接主张股权回购。

(四)第四阶段:终极破局,破解经营僵局——公司解散诉讼

若公司长期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矛盾无法调和,导致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小股东可通过解散公司打破僵局,间接实现权利救济。

适用条件需满足两点:一是持股比例≥10%;二是能证明公司陷入僵局(如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决议无法达到法定比例、大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起诉后,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将进入清算程序,小股东可按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彻底摆脱大股东控制。

三、争议解决:夺权过程中的核心纠纷应对

小股东在夺回控制权过程中,常面临大股东的抗辩或反击,核心纠纷及应对方式如下:

1. 董事会拒不配合履职(如拒绝催缴出资、拒绝召集股东会)

小股东可联合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作出要求董事会履职的决议;若董事会仍拒绝,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董事承担怠于履职的赔偿责任,同时申请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参与公司经营。

2. 工商变更受阻

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大股东资格、更换法定代表人后,若因大股东不配合无法办理工商变更,可向法院提起确认决议效力之诉,凭生效判决书强制办理变更登记。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正面临股东权利被侵害的困境,不知如何收集证据、选择维权路径,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公司股权结构和具体侵害情形,制定针对性的夺权方案,避免因自行操作失误错失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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