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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典型案例

2025年度

2025年,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苏州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共受理案件515760件,审执结421385件。其中,市中院受理案件31686件,审执结27715件。全年共有65个案例入选全国、全省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我们精选其中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发布,集中展现过去一年苏州法院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权益、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生动实践与担当作为。

目录

1.审慎采取保全措施,降低企业涉诉成本

——某科技公司与某汽车公司、某汽车营销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

2.依法适用先行判决机制,及时解决涉企纠纷

——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3.依法规制“息转费”变相收取高息行为,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某资管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4.明晰AI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边界,服务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

——丰某某与朱某某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5.破产重整挽救大型上市公司,助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6.依法适用域外法,维护出海企业合法权益

——某电力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确认男职工依法享受带薪育儿假,保障生育支持政策落实

——王某与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8.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诉前及时化解纠纷

——某科技公司与某医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9.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某护理中心与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10.制裁诉讼中转移财产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倪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01

审慎采取保全措施

降低企业涉诉成本

某科技公司与某汽车公司、某汽车营销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某汽车公司的电池包总成产品供应商,某汽车营销公司是某汽车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货款结算产生纠纷,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汽车公司、某汽车营销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91万余元,同时申请保全两公司名下财产95万元。

处理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调阅被申请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完税证明、银行账户余额信息等材料,对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了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企业流动性资金充足,账面无短期流动性负债,信用状况良好;申请企业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企业存在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综合以上因素,本案财产保全不具有必要性,故裁定驳回某科技公司的保全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加强财产保全必要性、合理性审查,降低企业涉诉成本的典型案例。针对涉诉企业纾解资金压力的需求,苏州法院充分考虑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以及保全担保对企业资金占用、生产经营的影响,制定出台涉企财产保全工作指引,加强保全实质审查,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对于信誉良好、逃避强制执行可能性低的被申请保全企业,允许免予采取保全措施;对准予保全的案件,根据双方企业的规模、性质、经营状况等,依法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与担保的比例,对于胜诉概率高、资产状况好的申请保全企业,允许免予提供保全担保,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企业诉讼“双减负”。全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保全的依法免予提供担保226件1.9亿元;被申请保全的依法免予保全242件,免保金额2.9亿元。本案中,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企业经营现状和商业信誉良好,免予保全不会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损害申请企业合法权益,故依法驳回财产保全申请,避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02

依法适用先行判决机制

及时解决涉企纠纷

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建某房地产公司一住宅项目,暂定总造价2.37亿元,结算时按照实际工程量调整,后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工程进度款1.97亿元。工程竣工后,某建设公司主张存在合同外增量造价2900万元,某房地产公司合计还应支付6900万元;某房地产公司则对合同外增量造价的数额不予认可,且认为某建设公司存在不按图施工、扣罚款等情形,要求调减合同内造价。双方协商未果,某建设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6900万元及利息。

处理结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售罄,存在发包人转移资产、债务无法清偿的风险,全案等待鉴定后再作判决将损害承包人债权及农民工工资等权益。经组织当事人对账,某房地产公司自认尚欠工程款4800万元(含未到期质保金700万元)。法院遂作出先行判决,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4100万元(扣除未到期质保金)及利息。对于争议事项,另行启动司法鉴定,在后续判决中再作认定。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先行判决+部分调解”机制,及时解决涉企纠纷的典型案例。实践中,有的涉企案件涉诉主体较多、诉讼请求复合、事实认定相对复杂,如果追求全部争议一同裁判,可能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当事人因资金无法回笼、工程无法复工等导致的损失持续扩大。为此,2025年以来,苏州法院在建设工程等复杂涉企案件中,依法适用“先行判决+部分调解”机制,对无争议事实、已审理查明的事实先行处理,破解纠纷僵局,及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共办理相关案件27起,涉及争议标的4.4亿元。本案中,针对争议事项短时间内无法查明的情况,法院依法适用先行判决,将无争议工程款从复杂事项中剥离并优先裁判兑现,有效避免债务风险扩大。本案入选江苏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03

依法规制“息转费”变相收取高息行为,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某资管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与某银行签订《项目融资贷款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以其名下土地、在建工程等财产作为担保向某银行贷款3.7亿元。某银行依据前述合同向某置业公司发放14笔共计3.14亿元贷款,在发放首笔5100万元贷款后,某置业公司随即将其中1500万元以服务费名义转账至某银行指定账户。贷款到期后,某置业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全部贷款。后某银行将债权转让给某资管公司,某资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置业公司向其支付尚欠借款本金2.61亿元及利息,并就相应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中,某置业公司主张其向某银行支付的1500万元服务费,实为某银行利用优势地位捆绑收取的变相融资成本,请求将该笔款项在借款本息中予以冲抵。

处理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银行虽然向法院提交了其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5份服务合同,但存在同一合同版本不一、关键条款空白等异常情形,合同真实性存疑。同时,某银行主张其依约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但所提供的报告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质性建议,未能体现对客户运营的实际帮助,其所提供的服务价值与高额收费明显不匹配。某银行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实际上变相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该笔费用应当全额冲抵借款本息。故法院判决确认某资管公司对某置业公司享有债权本金2.46亿元及相应利息,有权就抵押物在登记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某资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金融机构息费收取,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的典型案例。金融贷款是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将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本案中,法院统筹考虑案涉金融借款合同与关联服务合同,综合合同履行、质价相符、双方缔约地位及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依法认定和规制金融机构“息转费”违规操作,对其未提供实质服务即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本案入选江苏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江苏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04

明晰AI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边界

服务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

丰某某与朱某某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5日,丰某某在社交平台发布了其使用Midjourney人工智能绘图软件生成的三张蝴蝶椅子图片,并分享了使用的提示词。同月22日,朱某某参考丰某某分享的提示词,使用Midjourney软件生成数张蝴蝶椅子图片,经修改后形成产品方案图,据此制作蝴蝶椅子产品。2024年1月,朱某某在社交平台营销推广上述蝴蝶椅子产品。丰某某认为朱某某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处理结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首先,使用者仅输入简单的提示词后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能体现其独创性的智力投入,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丰某某未能提供其创作蝴蝶椅子图片过程的原始记录,难以体现其通过修改调整提示词、参数等方式,对生成内容作出了独创性的选择和修改,该图片不能认定为作品,其主张朱某某侵害其图片著作权不能成立。其次,提示词本身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表达,故朱某某参考丰某某分享提示词生成图片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著作权。法院遂判决驳回丰某某的诉讼请求。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未在通知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丰某某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AI生成内容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案。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在极大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使用者对AI生成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等法律问题,亟待司法实践给出指引。在此前苏州法院审理的全省首起涉AI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使用者通过多次修改调整提示词生成的内容体现了其独创性智力投入,应当作为作品予以保护。本案中,法院认定使用者仅简单罗列提示词即生成的内容,不属于独创性作品,不受法律保护。通过依法办理相关案件,明晰AI生成内容的保护标准,即其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关键看使用过程中有无独创性智力投入,有效回应了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司法需求。本案被《法治日报》专题报道。

05

破产重整挽救大型上市公司

助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系以特种线缆及光伏为主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2014年至2022年名列中国民营企业500强。2022年以来,受市场波动、对外投资失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影响,中利集团陷入严重债务危机,于2022年5月、2024年4月先后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和退市风险警示。2023年1月,债权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中利集团进行破产重整。

处理结果

2023年2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对中利集团启动预重整,并将中利集团与7家核心下级子公司的破产案件协同审理,指导临时管理人完成资产负债情况调查、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预案制定等工作,引入世界500强企业作为重整投资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务清偿方案和后续经营规划。2024年11月,案件转入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高票通过。法院于同年12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后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2025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撤销了对中利集团的全部风险警示,中利集团资本市场信誉和生产经营秩序稳中向好。

典型意义

破产重整是人民法院挽救具有发展前景的危困企业的重要途经。近年来,苏州法院建立完善企业重整中心机制,先后建成7家“一站式”企业重整服务中心,联通公共数据平台,动态监测企业涉法涉诉等信息,及时识别经营风险,针对性提供指导协商、暂缓执行、庭外重组、破产重整等服务,努力做到困境企业“能救必救”,2025年帮助109家企业再获新生。本案是苏州法院运用企业重整中心机制成功挽救大型上市公司的典型案例。法院将中利集团及其7家核心下级子公司的破产案件协同审理,系统化解债务风险、整体保全经营价值,在帮助企业脱困的同时,保障近700家供应商债权人合法权益,帮助2600余名职工稳定就业岗位,2.6万名中小股民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06

依法适用域外法

维护出海企业合法权益

某电力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电力公司在欧盟获准注册涉案商标,某新能源公司在参加波兰光伏展时,在展位海报显著位置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图文标识。某电力公司认为双方产品均面向光伏发电领域,某新能源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新能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酌情判令其赔偿5万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问题则可优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地法。本案中,涉案商标权是欧盟授予的,故欧盟法律是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同时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就侵权责任问题适用我国法律。基于此,法院适用《欧盟商标条例》,认定某新能源公司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某电力公司欧盟注册商标相似标识的行为,构成对该商标权的侵害;再适用我国《商标法》等法律,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具体情节等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对一审判决的5万元赔偿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适用域外法律,为出海企业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走出去”,寻求更广阔的市场和更丰富的资源。在发生海外法律纠纷时,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成为关乎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案中,面对发生在欧盟国家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法院准确适用“权利认定——责任划分”的知识产权冲突规范“分割制”规则,依法适用欧盟法律,认定在当地仿冒我国企业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对于帮助企业防范海外经营风险、护航企业安心“出海”具有积极意义。

07

确认男职工依法享受带薪育儿假

保障生育支持政策落实

王某与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食品公司员工,其子女于2021年6月出生。2023年,王某在休假时向公司申请休育儿假4天,但公司并未同意,而是将该4天均按照年休假予以处理,扣除了相应的年休假补贴。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前述4天假期应为育儿假,要求公司支付扣发的年休假补贴,未获仲裁支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故王某有权向公司申请休育儿假。公司未审批通过王某申请,而是按照年休假登记处理,构成对其行使育儿假权利的不当妨碍。故法院对王某2023年所休4天为育儿假的主张予以支持,结合其月工资金额,判决某食品公司支付王某4天未休年休假对应工资差额3339.4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保障生育支持政策落实的典型案例。育儿假是父母为了照顾新生儿或年幼子女而享有的假期,对于减轻家庭生育负担、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因此,育儿假是承载着重要公共政策目标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负有保障职工享有该假期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法院确认男职工依法享受带薪育儿假,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育儿假充抵年休假、扣发休假补贴,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国家生育支持政策落实。

08

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

诉前及时化解纠纷

某科技公司与某医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医药公司系从事创新生物药及抗癌药物研发的企业,正处于上市辅导阶段。某科技公司承建了某医药公司的生物实验室工程,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增项价款及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某科技公司主张某医药公司还应支付400万元工程款,双方协商未果,某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考虑到医药公司承担多项创新攻关项目,正处于上市辅导关键阶段,为促进纠纷及时妥善化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入驻综治中心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指定法官全程给予法律指导。针对工程增项与质量争议,调解员邀请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现场核验、弥合分歧,促成双方就工程价款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结合某科技公司的回款需求与某医药公司的上市融资规划,制定包含制约条款的分期还款方案,推动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某医药公司已按期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多元解纷机制,推动矛盾纠纷高效便捷化解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苏州法院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广泛建立基层解纷平台“融诉驿站”,大力推进市场化调解、类型化调解,深化“法官村官双向交流”等指导调解机制,推动更多矛盾纠纷通过低成本、高效率、促和谐的非诉讼方式化解。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到诉讼程序对拟上市科技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多元解纷方式,运用“特邀调解+法官指导+专家赋能”机制,有效弥合双方在工程价款和质量方面的分歧,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及时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了被告企业的健康发展。

09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某护理中心与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某护理中心从事产后修复业务,经营者罗某向他人购买包含产妇姓名、分娩日期、联系方式等的个人信息五千余条,并将信息交给员工,通过打电话、加微信等方式进行业务推广。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护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20000元。某护理中心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昆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某护理中心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对应的集中管辖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处理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本案中,某护理中心在经营期间非法收集产妇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的行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应当予以处罚。行政机关考虑某护理中心经营者未将信息提供给员工以外的他人,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决定从轻处罚,20000元罚款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并无不当。昆山市政府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亦合法。故判决驳回某护理中心的诉讼请求。某护理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当前,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主体非法获取、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以谋取商业利益的违法行为多发,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各方持续增强治理合力。本案中,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让购买、使用个人信息的市场主体付出应有代价,切实保护了个人信息安全。

10

制裁诉讼中转移财产行为

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倪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倪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向倪某送达传票通知其到庭应诉,倪某在明知其被人起诉的情况下,将其单独所有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至配偶名下。2022年7月,法院就上述案件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倪某须分期支付高某18万元。其后,倪某与配偶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上述不动产所有权。因倪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高某申请执行,但因倪某已将不动产转移,该案未能执行到位。法院遂将倪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倪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倪某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未能执行到位,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已经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苏州法院将打击拒执犯罪作为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抓手,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完善办案流程、统一办案尺度,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震慑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2025年,共判处拒执犯罪71件,占全省30%。行为人在判决生效前即隐藏、转移财产,反映了行为人严重的主观恶性,也是拒执罪打击的重点。本案中,对于倪某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至配偶名下,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又协议离婚、放弃财产,阻碍对方当事人权益兑现的行为,法院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对倪某予以惩治,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