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2023年8月3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集成电路芯片共计348个,15千克,内存条1千克,申报总价格CIF1760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为内存条、中央处理器、笔记本电脑主板,经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定,送检的笔记本电脑主板为固体废物,重量为2.16千克,与申报不符。

2024年1月18日,海关责令当事人将上述禁止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当事人于2024年2月1日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被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二、海关处罚法律依据及评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第八条第(八)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

(八)依据《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固体废物数量在三吨以下或者危险废物数量在三百千克以下属于零星、少量,当事人能够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的;

2.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以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的;

本案当事人进口货物品名申报不实,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申报不实的进口货物经鉴定为固体废物,海关对当事人适用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同时考虑到适用特别法处罚较重,鉴于当事人输入进境的固体废物重量较小且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符合《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八)项所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海关对其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最终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三、海关律师评析

(一)我国关于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

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自此,固体废物全面禁止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也不再是限制进口货物。

(二)违法进口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由海关责令退运,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若已造成环境污染,则进口者需承担消除污染的责任。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按造成事故的大小罚款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和罚款规定见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还有可能构成走私废物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断行为人是否逃避了海关监管,其重要依据是行为人是否就进境货物如实向海关进行申报。实践中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伪报品名、夹藏、绕关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四条,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3)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4)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其中危险性固体废物的判断依据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根据该名录,危险性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或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如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农药废物、木材防腐剂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等。

而鉴于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上述司法解释中“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概念已不复存在,固体废物均禁止进口。

(三)关于固体废物的属性鉴别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在兰迪海关与财税律师团队的接到的关于固体废物案的咨询中,最常见的便是关于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争议,如当事人不认同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属于固体废物的鉴别结论,认为其进口的是有使用价值的二手货物,而非固体废物。

关于固体废物的属性鉴别,目前有相对规范的鉴别程序和鉴别标准,其中鉴别程序见于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在2023年发布的《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根据该规定,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鉴别机构开展属性鉴别,海关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鉴别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鉴别结果之日起15 个自然日内,向海关(即申请首次鉴别的海关)提出复检鉴别申请。同一批进口货物的复检鉴别最多执行1次。

值得一提的是,固体废物属性的判断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以下简称《通则》),已在2025年迎来重大修改,并将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与2017年版本相比,2025版本关于固体废物的判别规则更加明确,首先,重点厘清了固体废物判别中最为关键的“副产物”与“副产品”以及“废”与“旧”这两组关系。一方面,《通则》明确了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副产物判定为副产品的条件,解决了国内固体废物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副产物判别难题。如《通则》5.2 和5.3已几乎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哪些副产物属于固体废物、哪些副产物不属于固体废物。另一方面,针对目前“丧失原有利用价值”判别不够明确的问题,完善了“废”与“旧”的判别规则,减少了对“旧而不废”物质的误判,促进合规的二手产品流通。如《通则》4.1指出, 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下列丧失原有使用功能,且无法通过修复、加工行为恢复原始用途的物质,属于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其也为详细列举。2025版《通则》的完善,将极大有利于企业降低进口固体废物的法律风险。

四、结语

本案中,当事人因进口货物申报不实且部分货物被鉴定为固体废物而受处罚,其虽因情节轻微获减轻处理,但仍为各类进口企业敲响了警钟。

企业作为进口主体,首先应强化合规意识,严格履行如实申报义务,对进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关键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杜绝伪报、瞒报等行为。其次,应提前了解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尤其是即将实施的新版《通则》相关规定,避免因认知偏差陷入违法风险。若对海关的鉴别结论有异议,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企业需建立健全货物进口全流程审核机制,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核查,确保进口货物符合我国环保及海关监管要求。一旦涉及疑似固体废物,应主动配合海关处理,及时退运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唯有严守法律底线,强化风险防控,才能避免因违法进口固体废物遭受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合规有序开展。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财税团队 李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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