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案例回顾:员工以未缴公积金辞职索赔,再审被驳回

来自重庆的张先生,曾就职于深圳某机械制造公司及关联的龙岗某商贸公司。离职后,张先生认为两家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依法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等问题,遂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法院主张经济补偿。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后,张先生不服结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希望推翻原判决。

然而,高院经审查后,最终裁定驳回了张先生的再审申请。

核心焦点:未缴公积金为何不能作为索赔依据?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之一,便是张先生以公司未缴公积金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的诉求为何不被支持。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核心原因主要有两点:

第一,公积金与社保的法律属性不同,并非法定被迫解除事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但住房公积金并不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性质属于住房保障类强制性义务,而非生存保障类义务,法律并未将未缴公积金明确列为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的法定情形。即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需依法缴存公积金,但其法律责任主要是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补缴、罚款,而非直接支撑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

第二,司法实践中普遍不支持单独以未缴公积金索赔。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区分“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适用边界。除非用人单位同时存在未缴社保、拖欠工资等其他法定事由,或部分地区有特殊裁判口径,否则仅以未缴公积金为由主张经济补偿,均会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被驳回。

如果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劳动者正确的途径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由该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缴存。它并不直接构成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

本案中,高院就明确指出,张先生以公司未缴纳公积金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缺乏依据

加班费与社保等其他争议

除了公积金问题,法院还对张先生提出的加班费、社保补缴争议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

关于加班费双方已明确约定以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且公司提供的薪资列表能证明工资结构包含加班费。法院结合张先生主张的加班时间核算后,认定公司无需另行支付加班费,这一认定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

关于社保争议,公司已为张先生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张先生在离职前一个月才首次提出补缴诉求,此前从未就社保缴纳问题向公司或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张先生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理据不足。这也提醒劳动者,如果社保基数不对、没足额缴,要在职时就书面要求公司补缴,给公司合理期限。公司一个月内不整改,你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主张经济补偿金,胜算就大多了。

本文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粤民申5826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日期二O二五年七月十四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