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现将“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1月2日15时许,王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经开区长城大街与和谐东路交叉口由南向北行驶,与由东向西闯红灯通过路口朱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朱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朱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1月8日9时许,赵某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在下花园区明生路与秀水西街交叉口转弯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赵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1月13日12时许,白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桥东区德胜南街老火车步行街北门由东向西行驶掉头时,未确保安全,与同向未靠右侧行驶的武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武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白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武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白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武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家口公安交警提醒
交通事故猛如虎,生命安全大如天。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同时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能够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